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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2月订房“五一”前被取消订单?并非个例!多地发声……

来源:中国青年报微信公众号2023年04月26日

五一假期临近


“酒店刺客”成了热议话题


甚至有人几个月前的订房


被取消



据媒体报道,4月24日


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接到投诉


消费者陈女士表示自己今年2月底


预定了某酒店“五一”假期的房间


近日酒店却以“酒店需要装修”为由


要求自己取消订单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


酒店仍在正常从事经营活动


在陈女士预订酒店的平台上


“五一”期间客房也仍属于


“可预订”状态


只不过房间价格已经从


陈女士预订时的109元/晚


涨至597元/晚


执法人员表示


该酒店涉嫌以欺骗方式拒绝履行价格承诺


市场监管部门已立案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记者发现


陈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



最近,在一些社交平台上,“酒店刺客”被频频吐槽。有网友表示,热门城市的酒店价格“狂飙”,让人无法承受。比如,某海滨城市,平时100多元/晚的房费,五一期间要七八百元/晚。还有的热门景点,附近酒店涨价5倍以上。



扬子晚报记者4月24日搜索预订平台发现,苏州的一家快捷酒店,平时的报价是191元/晚,5月2日报价是431元,5月1日则是711元。西安的一家星级酒店,平时的报价是六七百元/晚,4月28日是1494元,4月29日-5月1日是1935元/晚。


办理入住时遭遇酒店临时涨价,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假如酒店已和顾客订立合同约定了房价,并且顾客已经支付了全部的住宿费用,酒店和顾客的合同不仅成立,而且顾客已经履行完毕。而酒店事后随意变卦,要求补足差价的行为属于合同违约的行为,顾客可以要求酒店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如果酒店坚持拒绝履行,顾客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酒店退还已支付的全部住宿费用,并且还可以要求酒店赔偿自己额外住宿所造成的价格上涨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酒店擅自解约导致消费者另行订房产生损失,酒店应当退还已付款,并支付消费者另行订房导致的差价损失。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酒店虚构解约理由、虚构价格等以谋求差价不当利益的,该酒店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酒店支付三倍的损失。


另外,酒店的这种随意涨价的行为,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顾客可收集证据向酒店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存在价格欺诈或者价格违法行为,可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多地发声:“五一”期间不得价外加价


4月25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就“五一”节假日及旅游旺季期间价格和竞争行为提醒告诫,其中提到,认真落实明码标价相关规定。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湖南长沙发布《关于维护“五一”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


强化价格自律,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价格公示要真实准确、标识醒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要严格执行定价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制定价格标准,不得价外加价、虚假优惠、误导性价格标示,不得以隐瞒或者欺诈、虚假诱导等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服务,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福建厦门市市场监管部门向全市旅游行业经营者发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提出六项要求:


一是自觉守法守规,诚信经营;二是依法明码标价,不得价外加价,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三是杜绝价格欺诈,不得拒绝履行价格承诺;四是禁止串通哄抬;五是妥善化解纠纷,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及时妥善处置投诉;六是加强行业自律,行业组织要积极引导会员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相关经营者立即自查整改,主动规范价格行为。


中国青年报(ID:zqbcyol 整理:张小松)综合:都市时报、法治日报、北京市场监管、扬子晚报、厦门广电等。

【责任编辑:张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