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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出广告不能“一键关闭”最高罚3万元 市场监管总局监管“利剑”出鞘

来源:北京青年报2023年03月25日

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今日(3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不能“一键关闭”最高罚3万元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针对弹出广告“过多过滥”问题,《办法》对“一键关闭”情形进行细化,增设了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例如,《办法》要求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下列行为: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办法》规定,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

针对群众反映集中的智能家电、导航设备、智能交通工具等屡屡弹出广告,影响消费体验甚至交通安全的问题,《办法》明确作出相应规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北青报记者看到,《办法》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在搜索政务服务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的结果中插入竞价排名广告。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办法》规定,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络直播卖货需承担广告主、代言人等相应责任义务

针对利用网络直播发布互联网广告的情形,《办法》明确规定网络直播构成商业广告的,相应广告活动参与主体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办法》规定,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直播间运营者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直播营销人员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该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司负责同志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6年,原工商总局制定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但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和广告模式创新,《暂行办法》已经难以适应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和互联网广告行业发展实际,迫切需要修订。

一是《广告法》《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相继修订,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提出了新要求,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

二是互联网广告在广告形式、经营模式、投放方式等方面不断发展变化,其多样性、多元性、广泛性的特征更趋明显,在传统电商大发展背景下形成的监管思路和监管方式需要作出新的调整。

三是互联网广告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参与互联网广告活动的主体日益多元,迫切需要进一步细化各类广告活动参与主体法律责任,明确行为规范,以更好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市场监管总局经过广泛调研、反复论证并充分征求意见,对《暂行规定》做了全面修订完善,优化细化了互联网广告行为规范,有利于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促进互联网广告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记者:《办法》对于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发展有哪些重大意义? 

答:互联网广告业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融入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在引导消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可操作性,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互联网广告行为规范,着力解决当前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有利于增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发挥互联网广告业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和打造放心的消费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必将为推动互联网广告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新的制度保障。 

记者:《办法》针对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互联网广告问题有哪些针对性的措施? 

答:《办法》针对当前消费者反映集中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努力打造互联网广告监管“利剑”。

一是针对弹出广告“过多过滥”问题,《办法》进一步对“一键关闭”情形进行了细化,增设了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二是针对群众反映集中的智能家电、导航设备、智能交通工具等屡屡弹出广告,影响消费体验甚至交通安全的问题,《办法》明确作出相应规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三是针对利用网络直播发布互联网广告的情形,《办法》明确规定网络直播构成商业广告的,相应广告活动参与主体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四是针对知名艺人、娱乐明星、网络红人等虚假违法代言问题,《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监管措施,新增了对广告代言人管辖的规定,为有效规范广告代言活动夯实了基础。

五是针对互联网广告精准投放、“千人千面”的问题,《办法》规定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将其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广告投放记录等记入广告档案,为规范此类广告行为提供依据。 

记者:《办法》对相关广告经营主体有什么新规定? 

答:广告经营主体是互联网广告活动的主要参与者,规范广告经营主体在内的各类广告参与主体行为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础。《办法》在前期广泛调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细化广告主、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规定。

一是细化了广告主责任。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广告主责任,对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情形下的广告主责任作出专门规定。

二是调整了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规定。《办法》依据《广告法》规定和监管实践,将发布行为作为广告发布者认定标准,不再将是否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作为判定条件,确保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定义与广播、电视等传统广告媒体相一致。

三是进一步细化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责任。《办法》明确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的,要履行记录并保存相关信息、主动发现和删除违法广告、建立投诉受理机制、配合开展广告监测和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协助开展日常监管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义务。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平台经营者从事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业务的,还要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义务和责任。 

记者:总局对下一步落实《办法》有哪些打算? 

答:《办法》是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的重要准绳,也是营造良好互联网广告市场环境的制度保障。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通过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让全系统迅速理解和掌握《办法》的主要内容,促进基层广告执法人员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和法律素养,做到准确理解、正确执行、公正监管、服务发展。同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还将大力开展面向各类广告活动参与主体的宣传、调研、走访、帮扶、培训工作,帮助各类主体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增强各类主体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以高效能监管促进互联网广告业高质量发展。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蔺丽爽

【责任编辑:李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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