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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尾款有了着落

作者:刘怡廷 杨运红 来源:检察日报2023年01月20日

本报讯(记者刘怡廷 通讯员杨运红)“多亏你们支持起诉,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我们的请求,被拖欠的工程款终于有着落了。”日前,得知法院宣判结果后,农民工代表饶某专程来到湖北省大冶市检察院向检察官表达谢意。

2019年5月和7月,董某、饶某、王某分别与某工程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丁某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了某小区的水泥、钢筋和木工等工程。分包合同对承包方式、生产进度、工程质量、计价标准、付款方式、工程结算、施工安全、双方责任、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21年,该工程陆续完工,丁某只向董某、饶某和王某分别支付部分工程款,余款一直未及时支付。

2022年1月,董某、饶某、王某分别向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向丁某及某工程公司送达告知书,拟将丁某及某工程公司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丁某等收到告知书后,联系董某等人签订补充协议书,丁某及某工程公司承诺在2022年9月1日前结清所有欠款,但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

得知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职能后,董某、饶某和王某3人代表163名农民工向大冶市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及时受理案件,启动了帮助农民工讨薪协作机制,积极与劳动监察、法院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承办检察官查阅劳动监察档案、询问双方当事人、到工程所在地调查了解情况后,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书。

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丁某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董某、饶某、王某等163名农民工人工费216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某工程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责任编辑: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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