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撞坏绿化带该由保险赔付吗?
部分新手司机由于驾车技能不老练,遇突发情况常常因操作慌乱造成失误而发生单车交通事故,以致车损路毁。此种情况下,正是车辆所有人投保的交强险和车损险派上用场分担风险之时。但部分保险公司却因过于自信执着于自己处理事故的经验和处理流程,不仅白白损失诉讼费用,也有损其经营声誉。
基本案情:陈某所有的冀F拍照车辆一辆(以下简称案涉车辆),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绝对免赔率0.00%,保险责任限额148091元)。交强险和车损险的保险期间均为一年。
2021年6月19日7时10分许,陈某驾驶案涉车辆,在西二环一村口与路中间绿化隔离带处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绿化带围砖、草皮、路牌损坏。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支付拖车费900元。《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第003号)显示,陈某于2021年6月23日交纳了经济赔偿费350元,该凭证加盖了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事故处理专用章。陈某称,该赔偿费用系用于赔偿绿化带等损失。经陈某申请,法院委托,某保险公估公司于2021年9月出具《公估报告书》,结论为:案涉车辆车损金额共计117188元(车损金额共计=更换部件费用100588元+修理工时费17600元-残值作价1000元)。陈某支付公估费8200元。
陈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保险公司给付车损、公估费、施救费等各项赔偿总计暂定10000元。(其他损失待车损评定后另行追加);2.本案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陈某当庭增加诉讼请求为126638元。
■一审:公估机构定损和 路产赔偿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陈某所有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某保险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书》是法院委托有资质的公估机构作出的,对该《公估报告书》的公估结论,法院予以认定,对陈某主张的车辆损失117188元,法院予以支持。陈某主张的公估费8200元,是查明损失所必须的费用,法院予以支持。陈某主张的施救费900元,有相关票据佐证,陈某已实际支出,是陈某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故对陈某主张的施救费900元,法院予以支持。陈某主张的绿化带损失350元,有赔偿凭证佐证,且陈某已实际支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陈某。综上,保险公司应当给付陈某保险金共计126638元。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606民初709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陈某保险金126638元。案件减半收取1416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二审:保险公司苛求 处理细节不予支持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保险公司上诉主要称,陈某就车辆及路产损失起诉,我公司在一审时要求根据公告报告内容,回收全部更换配件,复勘新件,并提供维修发票、进货清单、对公转账凭证,陈某未能提供以上证据。公告鉴定受损配件金额偏高,且无维修情况下构成不当得利。
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车辆损失公估报告书系经一审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某保险公估公司作出,程序合法,客观真实。保险公司未申请重新鉴定,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故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并依据该公估报告认定涉案车辆损失金额,理据充分,并无不当。涉案车辆需更换、维修配件及相应费用已经公估予以确定,且已扣除相应残值,保险公司主张公估报告认定受损配件金额偏高,在无维修的情况下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回收更换配件、复勘车辆并提供维修发票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公估费、施救费及路产损失,陈某提供了公估费发票、施救费发票、绿化带损失赔偿凭证佐证其损失的实际发生,依法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2021年12月9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6民终10055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33.0元,由保险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