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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不当 4种情形可要求更正

作者:杨学友 来源:中工网2022年09月21日

当下,有不少求职、考试要求公民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而在出具证明的过程中时常发生一些令人不快的事。当遇到以下4种情形,当事人有权要求出具机关给予更正。

[情形1]

伤害他人被行政拘留,不属于犯罪记录

个体业者李栾海通过招标与一家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应该公司要求到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经查询,派出所发现他在5年前曾因打架伤害他人,未取得受害人谅解,被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于是,派出所在其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书上,用手写字载明:李栾海于2017年4月22日因伤害他人违反治安处罚法,被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

[评析]

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与“无犯罪记录证明”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证明。本案中,李栾海的请求事项非常明确,即对其是否有犯罪记录予以证明,并未要求出具是否有违法行为的记录。而派出所在其出具的证明上特意写上李栾海曾有违法记录内容,显然超出了他的申请事项范围,构成越权出具证明行为。对此,李栾海可要求派出所重新出具并予以改正。

[情形2]

违法行为经调解处理不属违法记录,登记不当应撤销

2021年11月,冯明波因申请入党需要派出所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在资格审查表中填写审查意见。经查询,派出所写下这段内容:“冯明波于2019年9月9日因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即冯明波在一微信群篡改其驾校的招生广告,对其驾校的招生广告及驾校声誉造成不好影响)被派出所调解处理”。该派出所未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评析]

《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第五条规定,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项不包括以下情形:(一)行政:1.治安调解协议,不予处罚决定。本案中,即便冯明波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亦应受到治安处罚,但经派出所调解,其不当行为已经得到对方谅解并达成协议了结此案,派出所也因此未对冯明波予以任何行政处罚。此种情形属于“治安调解协议、不予处罚决定”情形。而公安机关事后将该“不良”信息录入到公安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上,难免会对冯明波的权利义务产生不良影响,属于登记不当。对此,冯明波可直接向该派出所提出撤销申请,如果不被采纳,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

[情形3]

未经法院判决,嫌疑人没有犯罪记录

个体经营者牟伟因在销售的油条等面食中放置禁止物,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并取保候审。其儿子报考公务员政审需要提供父母亲无犯罪记录证明。牟伟不知道自己这种情形是否属于有犯罪记录?

[评析]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可见,犯罪记录是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判刑确认后,对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进行的记录,没有经过法院判决的,是不会有犯罪记录产生的。按照《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第五条规定,牟伟因涉嫌犯罪被立案后又被取保候审,不属于应当记录在案的犯罪行为。

[情形4]

犯罪记录录入错误,所受损失应当赔偿

2015年8月28日,一自称“李佳兴”的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逮捕。法院刑事判决认定“李佳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千元。“李佳兴”的在押人员信息被录入后导入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

后来,一个叫李佳兴的大学生毕业后被某公司聘用,要求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李佳兴遂向派出所递交申请。该派出所出具的《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回执》载明:“经查,公民李佳兴于2015年8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李佳兴得知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并记录有抢劫犯罪信息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很快出具《关于更正犯罪人员李佳兴身份情况的函》,并告知李佳兴。

李佳兴认为,因公安机关录入犯罪人员信息错误,给其就业、家庭婚姻造成极大的伤害和损失,精神造成巨大的创伤,遂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某公安局将李佳兴个人信息录入公安机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的行为违法,并判决其支付李佳兴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赔偿财产损失5000元。

[评析]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35条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因李佳兴的身份信息被其他犯罪人员冒用,而公安机关未尽充分调查审核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责任义务,错误录入李佳兴的身份信息,对李佳兴个人生活、学习、就业及名誉等方面造成长期的严重不利影响,应当予以适当赔偿。(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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