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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发布“擦边球”短视频被下架后起诉平台

北京四中院:平台依法依规采取管理处置措施并无不当,驳回诉请

作者:董星雨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09月20日

人民法院报讯(记者 董星雨)某短视频平台注册用户林某上传一则个人生活短视频后第二天被平台下架,林某通过平台申诉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平台恢复视频播放。日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了林某的诉请。

2020年8月28日,林某在某短视频平台上传个人生活短视频一则,至当日15时,点击量达1.5万,粉丝量达2.4万。8月29日,平台以涉及低俗内容为由下架该视频,并发送了通知。涉案视频被下架后,平台将视频下架情况、理由和依据等详细告知了林某并向其提供了申诉渠道。林某申诉失败后,诉至法院要求恢复视频播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短视频平台对涉案视频下架处理是否符合双方之间订立的网络服务合同的约定。本案中,短视频平台认为该视频涉及低俗色情的画面,高度疑似有裸露下体的情况。由于涉案视频中双方诉争画面展示的角度、清晰度等原因,林某所着浴袍的部分画面是否未遮挡且裸露了身体的私密部位无法准确辨认,但从该段画面整体来看,浴袍与皮肤构成了林某展示形象的主体内容,而以浴袍带为界,上下方皮肤的色差不大,在一般网络用户看来极易认为其有意或者无意暴露了身体的私密部位。结合涉案视频的主题、场景及被投诉的情况,短视频平台依据平台用户服务协议、平台网络社区自律公约等对涉案视频采取下架措施,并及时告知林某下架情况与申诉途径,未违反网络服务合同的约定。

林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网络用户在社交平台上活动,既应遵循社交平台的自治规则,更应当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首先,林某与短视频平台之间建立了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网络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其次,涉案视频画面虽然受清晰度、播放媒介的限制无法非常清楚地展现身体裸露的实际情况,但综合涉案视频内容和一般观看者的感受而言,涉案视频画面存在裸露下体的高度可能性,极易使社会大众产生不适并引发不当联想。最后,林某作为网络社交平台注册账号的运营管理者,应依法、文明、规范地运营管理自己的注册账号,以优质信息内容吸引受众关注和互动分享,维护账号和本人的良好社会形象,不应采取打“擦边球”的方式吸引网络流量、博取关注。网络社交平台经营者肩负审慎地审查和判断平台用户上传的信息内容的职责,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信息内容应采取适当的管理处置措施,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和维护清朗干净的网络空间为己任。故短视频平台运营方以林某发布的涉案视频涉及低俗内容为由采取下架处理的行为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北京四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了林某的上诉。

【责任编辑: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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