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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子女争产 打印遗嘱被认无效

作者:王春 路余 朱灵芝 来源:法治日报2022年09月18日

父亲去世后,几个子女对遗产继承发生争议。两个女儿手持一份打印遗嘱要求按遗嘱继承,儿子却认为遗嘱无效,诉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这份遗嘱无效。

法院查明,徐大伯和老伴名下有平房四间及一些银行存款,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徐大(女)、徐二(女)、徐三(男)、徐四(男,已亡故)。

徐大伯去世后,几个子女为如何继承其中两间平房发生争议。徐三要求这两间平房作为遗产按法定继承分割,遭到两个姐姐反对。徐大、徐二拿出了一份打印的遗嘱,表示父亲在生前早已立下遗嘱,房屋应由两个女儿继承。徐四的妻儿则表示,如果遗嘱有效,就按照遗嘱分配遗产;如果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他们也应依法代位继承。

这是一份用A4纸打印的遗嘱,共三页,最后一页显示落款时间为2019年7月,该页还写有徐大伯的名字及一位代笔人和两位见证人的名字。

徐三认为,这份遗嘱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并且他对遗嘱中徐大伯签名的真实性也表示怀疑,认为遗嘱无效,遂向慈溪法院起诉,要求遗产按法定继承分割。

法院认为,案涉遗嘱一共三页,立遗嘱人徐大伯和见证人仅在最后一页签字,也未注明签字日期,该打印遗嘱形式不符合民法典对打印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此外,案涉遗嘱的代书人和见证人在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时,对该遗嘱的形成时间、地点的陈述存在前后矛盾。

据此,法院认定这份打印遗嘱无效,并依法对徐大伯的遗产按法定继承进行了分配判决。判决后,涉案各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中新增了打印遗嘱相关规定,明确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无论是何时订立的打印遗嘱,只要在遗产尚未处理完毕的案件中,均可适用民法典的新规定来审查打印遗嘱的效力。但是,如果遗产已经处理完毕,则不会因为民法典的实施发生改变。

【责任编辑: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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