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警方破获广西首例“自洗钱”案
近日,广西南宁市公安局侦破杨某某等人涉嫌洗钱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已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后南宁市公安局办理的第一起为金融诈骗犯罪进行“自洗钱”的案件,也是广西首例“自洗钱”案。
2021年7月,广西南宁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接到广西保险协会报警,称河南籍男子李某某及宋某某在申请意外健康险理赔审理过程中,涉嫌利用假住院病例、发票等材料在区内多家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其行为涉嫌保险诈骗。
接警后,南宁警方查明,该案是河南漯河籍男子杨某某为首的保险诈骗犯罪团伙所为。经过5个多月的缜密侦查,办案民警辗转于广西、北京等10个省(区、市)进行调查取证,于2021年12月对该案进行统一收网,先后在河南、广西、广东等地将杨某某等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2022年1月27日,杨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西乡塘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宋某某等人被警方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在对该案件深挖中,南宁警方发现,杨某某为掩饰、隐瞒保险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持宋某某等人的银行卡自行进行转账、提现等方式转移资金,该行为涉嫌洗钱罪。随后,南宁警方积极与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进行案情联合会商论证,认为杨某某等人不仅涉嫌保险诈骗罪,还应该追究其实施洗钱犯罪的法律责任。
2022年3月24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某等人涉嫌洗钱犯罪立案侦查,并对杨某某“自洗钱”的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进行固定和调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行为人实施金融诈骗犯罪后,为掩饰、隐瞒自己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转移资金等行为的,构成洗钱罪,与上游金融诈骗犯罪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还新增了“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非法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这一规定加大了对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
警方提醒
广大群众对自己的资金账户,包括银行账户、网络账户要进行妥善管理,遇到他人要求帮其转账付款的情况,一定要问清楚目的和来龙去脉,不要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