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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发生意外,算工伤吗?

作者:孙雯 来源:京法网事2022年05月01日

五一劳动节又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话题引人关注。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专门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劳动者凡是经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享有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病康复等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制度有力地维护和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者只要符合上述情形的,就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但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很多单位采取了更为灵活多样的工作方式,例如居家办公、弹性办公等,因此在工伤认定方面,涌现出了许多新问题。今天,京小槌就和大家一起了解有关工伤认定的法律知识。


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出现意外

属于工伤吗?


案情回顾


窦某生前为某销售公司员工,工种为销售业务员。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公司要求窦某以在家办公的方式开展工作,从2021年2月14日至事发当日,窦某一直在家通过线上方式与客户沟通发货及对款问题。2021年3月13日下午5:05,窦某向客户网上介绍公司情况,下午5:22左右,窦某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窦某家属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撤销该不予认定决定书。


京小槌普法


疫情期间,许多用人单位积极防疫、响应号召,要求职工弹性工作、居家办公。此种工作模式下受伤或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伤,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综合《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来看,认定工伤的三要素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原因,居家办公的特殊点在于工作地点与生活场所高度混同。若劳动者是根据单位的要求居家办公,那么其在“家”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家”可以视为工作地点,这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本案中,窦某系根据公司要求居家办公,病发时窦某仍在履行工作职责,所以其所处的“家”的场所应当视为工作场所,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赶往疫情防控地点途中

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吗?

案情回顾


彭某生前为某镇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并根据工作安排负责该镇某片新冠肺炎疫情的排查工作。2020年8月22日彭某领导要求其下午到防疫地点从事排查工作,彭某匆忙出门,在赶往防疫地点途中突然发病,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不幸身亡。人社部门认定彭某死亡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彭某家属诉至法院后,法院认为彭某符合视同工伤情形,应予认定。


京小槌普法


疫情期间,许多从事一线防控的单位出台了24小时待命的特殊要求,也正是夙夜匪懈的劳动者,成为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中坚力量。职工在疫情排查防治的特殊时期,因工作需要和工作条件有限等原因,其部分工作需要在家中完成,故职工在家时,可视为特殊时期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因此,职工从家里出发赶往疫情防控地点的途中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基本特征,应视同工伤。


职工因工作原因感染传染病,

属于工伤吗?


案情回顾


小吴系某机械厂职工,于2010年9月被公司派往尼日尼亚工作。回国后小吴出现发热、全身酸痛症状,被诊断为“尼日尼亚输入性恶性疟”。后人社部门认定小吴感染传染病属于工伤,某机械厂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终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京小槌普法


小吴系在尼日利亚工作回国后被发现感染输入性恶性疟,疟疾属于我国规定的传染病,小吴的感染是在尼日尼亚工作期间发生的,是由特定的劳动环境造成的,属于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符合“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工伤。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感染传染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三个要素条件,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专门发布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再次重申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过程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此死亡的,应认定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责任编辑: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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