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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平:因给“差评”被判侵犯名誉权,为什么?

作者:孟嘉多 米江晅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2022年01月18日

近日,北京一高校研究生张铭(化名)与另一名网民“马倩”在知乎留言区发表“文考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烂、白给都不要、恶心”等评价后,被“文科考研网”起诉。法院一审判决他们构成名誉权侵权,在知乎网显著位置持续登载致歉声明24小时,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分别向文考网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分别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开支772.5元。

此事引发网民热议,有人质疑“做得不好还不能说了?”“这样以后谁还敢给差评!”

我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最高法也曾给出司法解释,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享有公正评论的权利是一种“公正评论权”。因此张铭作为购买该考研机构课程的消费者,享有对该课程效果和机构教学能力的评价权利。

问题的关键在于评价言论是否实事求是,是否存在对商家的侮辱、诽谤等行为,是否客观上因过激的评价而非事实本身,损害了商家名誉,降低了其社会评价。《民法典》1024条规定,任何人和组织都享有名誉权,而构成名誉侵权则需要满足:实施了侮辱诽谤等减损他人名誉的行为、能够指向特定的人、第三人能够知晓、客观上造成受害人名誉降低的后果。必须要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才能构成名誉侵权。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张铭言论中“虎视眈眈在微信拉架”“被网暴”用词系侮辱或诽谤原告,构成名誉权侵权。也就是说,法院认为这些匿名言论已经超出了对课程和教学能力等范畴的评价,转移到了对商家的名誉侵犯上。

机构服务好不好,消费者拥有点评的权利,但发表言论时不能捏造、夸大,也不能侮辱和诽谤相关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而对商家来说,“差评”是消费者的权利,建议哪怕尖锐刺耳,但只要不是恶意和捏造的,都不妨虚心接受。既要经得起“服务好、课程精”的夸奖,也要受得住“价格贵、服务差”的评价,不能听好话就欣然接受,被差评就跳起来告状。

因“差评”引发纠纷的事件近年来并不少见。2020年9月,一位视频博主在北京王府井狗不理店试吃后公开发视频表示“特别腻”“没有真材实料”,后遭店主报警处理。视频博主认为,其作为消费者从关于口味、食材、服务等方面对“包子”这一商品进行了主观评价,没有虚构不实内容。最终狗不理集团发布声明向社会致歉。这一事件也给企业提了个醒,以积极态度正确面对差评,以更好的服务和产品换回消费者好评才是好的解决方式。

同样是差评,前者消费者被判赔,后者企业道歉。差评到底怎么评才是正常使用“公正评论权”?边界又在哪儿?

如今,一审判决虽然已经出炉,但此案还未到终局,目前双方均已提起上诉。在二审判决中,我们更加期待上级人民法院在区分恶意诽谤和正常差评、吐槽等关键性问题上不仅给出结果,更给出说理释法的专业引导,如此才能既防止商家名誉权被侵犯,也能保障消费者正当评价权,让大众了解到如何恰当使用公正评论权。

【责任编辑:王俊秀,袁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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