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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成年女儿订亲?这可不是“私事”

作者:黄帅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2021年11月03日

近日,四川一对父母给未成年女儿订立婚约的事件,引发社会关注。据四川日报报道,2020年,刘某听说同村雷某某、邱某某未成年的女儿邱某甲初中毕业后闲留家中,又想到自己儿子张某尚未恋爱,就请托同村村民柯某到雷某某家说媒。2021年1月12日,雷某某收取了张某彩礼金8万元后,为张某与邱某甲订立婚约。 

据报道,今年7月,这对年轻情侣因为性格不合决定分居,又因彩礼问题对簿公堂。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邱某甲、雷某某、邱某某自愿退还原告彩礼。鉴于邱某某、雷某某(邱某甲父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该案的承办法官对邱某某、雷某某进行了训诫,并向其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此事一经曝光,就引起不少人的惊愕。毕竟,在婚恋自由观念早已深入人心的当下,这种家长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的做法,显然违背了社会的常识,也是对当事人自主意愿的不尊重。今年已经出台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指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

显然,涉事家长没能尽到应有的义务。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有诸多规定,严格禁止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任何形式的侵犯。 处理这件事,也有法律警示的意味。让那些不懂法律、缺乏常识的父母,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可能触碰了底线,这具有很强的法律与现实意义。

订立“娃娃亲”,或者其他为未成年婚配的做法是社会不良风俗。由于受害者被“订婚”时还是未成年人,可能还不具备成熟的三观,也很难真正明白婚姻到底意味着什么。在公开的信息中,我们看不到这位女儿最初有反抗家长的行为,只是在很久之后才因为与对方性格不合而分开。 

如何在未成年人无力反抗家长违法行为的时候,给予他们足够的保护,也是此事引人深思之处。 

对此,需要从两方面做好预防工作。其中最主要的,还是家庭成员要尽到义务。比如,监护人必须明白:孩子并不只是自己的“私产”,其身心健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监护人为未成年人婚配,不只是私事,也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早早给孩子“说媒”是一种习俗,很多人并不认为这有什么问题,甚至认为“娃娃亲”是家族长辈对孩子关爱的表现。要清除这种落后的风俗观念,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通过经济发展、文化引导等多方面,深入开展移风易俗工作。

与此同时,社会基层组织也应该发挥作用,就像防控家暴行为一样,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相关单位,对辖区内破坏婚姻公序良俗与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做好预防与规劝工作,积极引导人们形成健康的婚姻与家庭观念。只有这样,才能给未成年人一个和谐的成长环境,让类似的荒唐婚姻现象越来越少。

【责任编辑:任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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