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频道 >热点 >正文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处理人脸信息必须征得同意不得强迫

作者:王亦君 李施安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2021年07月28日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7月28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亦君 实习生 李施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天发布。最高法副院长杨万明介绍这一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时表示,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据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去年发布的《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研报告》显示,在2万多名受访者中,94.07%的受访者用过人脸识别技术,64.39%的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有被滥用的趋势,30.86%受访者已经因为人脸信息泄露、滥用等遭受损失或者隐私被侵犯。人脸识别成为热门词汇,社会公众对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的担心不断增加,强化人脸信息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

杨万明表示,有些知名门店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分析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心情等,进而采取不同营销策略。上述行为严重损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亟待进行规制。最高法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了《规定》,对人脸信息提供司法保护,明确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规定》要求,应用程序不得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长期以来,部分移动应用程序通过一揽子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的问题突出,这既是广大用户的痛点,也是维权的难点。对此,《规定》明确了此类处理人脸信息的新规则,由于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对个人权益影响重大,因此在告知同意上,有必要设定较高标准,以确保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合理考虑对自己权益的后果而作出同意。

最高法研究室民事处处长陈龙业解释说,《规定》第2条第3项引入单独同意规则,即:信息处理者在征得个人同意时,必须就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单独取得个人的同意,而不能通过一揽子告知同意等方式征得个人的同意。个人同意是信息处理活动的合法性基础。只要处理者不超出自然人同意的范围,原则上该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行为。

自愿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个人同意必须基于其自愿而作出,特别是对人脸信息的处理,不能带有任何强迫因素。如果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模式,会导致自然人无法单独对人脸信息作出自愿同意,或者被迫同意处理其本不欲提供且非必要的人脸信息。为强化人脸信息保护,防止信息处理者对人脸信息的不当采集, 《规定》对处理人脸信息的有效同意采取从严认定的思路,对于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信息处理者据此认为其已征得相应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杨万明介绍说,《规定》充分考量人脸识别技术的积极作用,一方面规范信息处理活动,保护敏感个人信息,另一方面注重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保护人脸识别技术的合法应用。为了避免对信息处理者课以过重责任,妥善处理好惩戒侵权和鼓励数字科技发展之间的关系。

《规定》同时明确了五类情形可以使用人脸识别: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三)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王亦君】

“理想与你皆耀眼”,纪录电影《大学》首映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2021-07-07 12:37:36

西安兴庆宫公园“升级”迎客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2021-07-06 20:58:34

首套浮雕触感邮资明信片在福州发布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2021-07-06 20:42:56

像胡杨一样守望南疆|中国吸引力•蓝焰力量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2021-06-09 14:20:35

石竟男:兴趣是不会说谎的 | 悦读有YOUNG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2021-06-08 13:39:27

《空巢》:带着伤口,讲述老为何物

新民晚报2021-06-07 10:0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