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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未经监护人同意采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 从重从严处罚

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进出小区唯一验证方式

作者:王亦君 李施安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2021年07月28日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7月28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亦君 实习生 李施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天发布。未成年人保护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规定》第3条专门将“受害人是否是未成年人”作为动态考量因素,明确将“受害人是否未成年人”作为责任认定特殊考量因素,对于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承担责任时,依法予以从重从严,确保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依法得到特别保护,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郭峰表示,伴随着人脸识别应用场景越来越广泛,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被采集的场景也越来越多,既有线上的、也有线下的。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社会阅历有限,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相对淡薄,加之对新生事物较为好奇,其人脸信息被采集的概率相对较大。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一旦泄露,侵权影响甚至可能伴随其一生,特别是技术歧视或算法偏见所导致的不公平待遇,会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人格发展。

《规定》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司法审判层面加强对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保护。按照告知同意原则,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必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关于具体年龄,可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以及正在制定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认定。从责任认定角度看,结合当前未成年人人脸信息保护现状,《规定》在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侵害人脸信息责任认定的考量因素予以细化。

伴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的不断丰富,一些小区引入人脸识别系统,用“刷脸”代替“刷卡”,这是新形势下小区物业管理的一种创新模式。在录入人脸信息时,小区物业要求人脸信息和详细住址、身份信息相绑定,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可能给个人隐私造成损害。

郭峰介绍说, 《规定》第10条第1款专门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这一规定,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另外,为更好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防止其将人脸信息泄露或者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隐私,第10条第2款又进一步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存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样就对业主及其他物业使用人的人脸信息形成了全面保护。



【责任编辑: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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