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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 最高检发布新规

作者:韩飏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2021年07月26日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7月26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韩飏)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指出,《规则》旨在切实保障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申请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护其合法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在民事检察工作中对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获得感。

针对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的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范围过窄,导致实践中出现了检察机关应主动进行监督却缺乏监督依据问题,张雪樵介绍,在征求立法机关等意见后,修订后的《规则》增加以下三种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类型:

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

《规则》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修订后的《规则》如何方便当事人提起监督申请并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权利?

张雪樵在回答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提问时表示,《规则》明确“同级受理”原则,即不论是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审判违法监督案件,还是执行监督案件,均由审理、裁判或者执行该案件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这样规定有利于指引人民群众快速准确地确定受理检察院,及时行使申请监督权利。

同时,明确规定了对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所需提交的材料,便于当事人提前准备,同时规定如果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备,检察机关要一次性明确告知当事人应补齐的材料,尽可能地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此外,《规则》还规定了保障其他当事人对案件的知情、答辩以及申请监督的权利。

针对下级检察院不依法受理监督申请的情形,《规则》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救济的途径,即检察机关不依法受理当事人监督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监督,上一级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监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指令下一级检察院受理,必要时上一级检察院也可直接受理。

针对当事人就生效裁判、调解书申请监督后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情况,新增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同时明确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查的具体情形、期限以及检察机关办理复查案件的具体流程。

张雪樵指出,“虽然申请复查案件客观上增加了上级检察院不小的工作量,但这项制度能够让当事人从检察机关办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确有必要加以规定。”


【责任编辑: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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