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虚假诉讼 最高检新规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7月26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韩飏)虚假诉讼是民事诉讼的“毒瘤”,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修订后的《规则》进一步完善了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机制。
近年来,虚假诉讼逐步增多,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表示,虚假诉讼成因比较复杂,虚假诉讼行为人想达到的非法目的有很多种,如逃避税收、逃避有关房地产监管政策、逃废债务等。修订后的《规则》主要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机制:
明确检察机关对虚假调解书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1年3月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系民事诉讼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修订后的民事规则吸收了该条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虚假调解的监督方式,为进一步强化虚假调解监督提供了制度依据。
将虚假诉讼案件纳入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范围,只要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不论当事人是否向法院申请过再审,均可以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提高了对虚假诉讼进行查处的效率。
通过履行民事非诉执行监督职责,间接实现对虚假仲裁、公证债权文书的监督。修订后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检察机关发现法院审查和处理申请执行、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应当进行监督。
据此,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非诉执行监督职责中发现法院准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系当事人基于捏造的事实向仲裁或者公正机构提出申请获得的,通过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将相关线索移送仲裁或者公正机构处理,从而间接实现对虚假仲裁、公证债权文书的监督,推动虚假仲裁、公证等突出问题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