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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裁判更好发挥遏制骗保犯罪功能

作者:万周 来源:北京青年报2021年07月23日

北京一公司开设空壳公司,虚构劳动关系,为36名不具备参保条件的孕产妇骗取生育津贴98万余元。7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宋某等8人构成诈骗罪获刑。法官指出,若对这种行为不予以惩处,必然会使虚构用工关系骗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进一步蔓延,终将影响社保资金的安全,影响按规定有资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群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

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任何人不得蚕食侵占。本案中,涉事的这家公司通过开设空壳公司,虚构用工关系,试图“骗”过社保机构而违规申领社保资金,并收取服务费,其骗保的手法可谓做到了极致。这种行为,毋庸置疑地构成了诈骗罪,8名被告人因此锒铛入狱,实属咎由自取。

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的形式惩处骗保的犯罪分子,鲜明地体现了司法对骗保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彰显了依法保障社保资金安全的司法价值取向。这对于那些觊觎社保资金的不法之徒来说,无疑是最有力的法治警示。

近年来,以虚构用工关系骗保的犯罪时有发生。现实中一些非在职职工,或者因故不能在当地落户的人,往往会选择通过挂靠单位代缴社保,以获取当地的各项福利待遇。这种让第三方代缴和申领社保的做法,虽然有助于减轻社保缴纳或申领者的奔波劳累,但也要提防其中存在的风险和漏洞。一些不法分子在实施骗保行为后,即使东窗事发,也会以事后已给代缴或申领者支付了大部分社保金、自己只不过收取服务费为由进行抗辩,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是诈骗,这就在无形中给打击骗保行为增加了难度。

不管骗保的手段再怎么花样翻新,其行为始终属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266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同时,社保法规定,社保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可见,虚构用工关系后再以代理办理名义骗领社保资金,不仅涉嫌违法,如果情节严重,也涉嫌犯罪。

以虚构的用工关系骗保犯罪之所以能够得逞,一定程度上与社保机构对这种诈骗伎俩难以识别有关。在这种情况下,如要有效遏制虚构用工关系幌子下的骗保犯罪,应通过常态化司法裁判,激活刑法威慑此类骗保犯罪的“一池春水”。让更多企图通过虚构用工关系牟取非法利益的不法之徒,在浓厚的刑法威慑警示氛围中,打消觊觎社保的非份之想。

司法裁判具有鲜明的警示效应,遏制虚构用工关系的骗保犯罪,须臾离不开司法裁判所产生的威慑。此番北京朝阳法院对8名虚构用工关系骗保被告人追究刑责的裁判,充分体现了司法判决在遏制骗保犯罪上不可或缺的意义。当司法裁判发挥了其应有的警示意义,在此基础上,辅以查漏补缺的有力监管,那些在虚构用工关系幌子下的骗保犯罪行为,必将无处遁形。

【责任编辑: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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