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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虚拟员工”代缴社保不是“帮忙”是诈骗

作者:卢越 来源:工人日报2021年07月22日

人民视觉供图。

没在当地落户,没有工作,不具备参保资格,却在申领生育津贴。谁在充当背后的帮手?

北京一公司开设空壳公司,虚构劳动关系,为36名不具备参保条件的孕产妇骗取生育津贴98万余元。7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宋某等8人构成诈骗罪获刑。

“希望该案给企业和个人以警示,社保代缴背后的法律风险不可忽视。”该案主审法官说。

空壳公司为“员工”申领生育津贴

2020年1月,北京市朝阳区医疗保障局接到朝阳区人社局的通知,得知有一家空壳公司,以伪造用工关系的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这家空壳公司名称为北京成蹊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成蹊公司”),该公司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称可以帮助社会人员缴纳社保费用,并收取服务费。但是,经调查,该公司并未有任何员工上班。在此情况下,该公司为36名孕产妇申领了生育津贴。

李某是其中一名孕产妇。“我没有在成蹊公司入职,只是和该公司签订了一个假的劳动合同,由他们公司代缴社保金。”每个月李某通过微信给成蹊公司转账1600 元,这部分钱包括社保金和给该公司的服务费。孩子出生后,她通过成蹊公司领取了约2.3万元生育津贴。

警方调查发现,成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同时也是北京磐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磐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成蹊公司没有实际办公地址和业务,也没有实际经营,其存在就是做个人社保业务及人员挂靠使用。

“磐博公司通过广告、平台网络、拉客户、熟人介绍等方式,找到不具备资质但想在北京缴纳社保的客户,随后将这些客户信息录入公司系统,作为成蹊公司的员工。”宋某承认,“他们不来公司上班,公司也不发放工资。”

对于能报销生育津贴的客户,成蹊公司还为她们报销生育津贴。“一共违规报销了大约98万元,每个客户会收1000元至1500元手续费,有一部分报销款公司会抽成1000元至2000元。”宋某供述称。

虚构用工关系成骗保关键环节

庭审中,宋某并未认罪。他承认领取生育津贴的36人并不是自己公司的员工,但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是诈骗,“事前代缴社保费用的目的,仅为不让社保断缴”,“是帮助她们申领”。

现实中,一些非在职职工,或者因故不能在当地落户的人,选择通过挂靠单位代缴社保,以获取当地的各项待遇。事实上,这种代缴方式存在很大的风险,情节严重的涉嫌刑事犯罪。

“生育津贴作为国家给劳动妇女这一特殊群体的补贴,必须以被保险人系单位在职员工为前提条件,无劳动单位的个人不能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宋某等人诈骗案主审法官李佳丽说。

“宋某等人采用虚构用工关系的手段骗取社保机构的信任,非法将生育津贴处于自己实际控制、支配中,应当认定为非法占有。”李佳丽解释,“至于其后是否将生育津贴又支付给涉案产妇、支付金额多少、事后是否存在逃避返还所骗取财物等行为,这些都是骗取钱财行为既遂后的分配、退还问题,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266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记者查询相关案例发现,虚构用工关系,正是这类案件中社保代缴公司“骗”过社保机构,从而违规申领社保基金的关键环节。

2020年6月,北京市医保局、北京市公安局联合通报了两起虚构劳动关系骗保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某科技公司虚拟在职人员并伪造虚假的用工合同,为这些“虚拟员工”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支出273万余元。另一案例中,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同样是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的方式,先后为2800余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业务,其中1400余名参保人员已违法申领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医药费和基本医疗医药费,涉案金额751.1万元,该公司负责人等6人因涉嫌诈骗罪被批捕。

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最大隐患

记者在某电商平台以“社保代缴”为关键词,搜索发现不少代缴服务信息。其中一店面客服表示,办理社保代缴收取服务费一年700元。该客服特别提到,代缴期间不建议使用医保,“因为没有劳务关系,医保局一旦查到会被列为骗保”。

劳动法律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均昌接到过多次关于代缴社保的咨询。他告诉咨询者:除了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从民事角度来讲,这种挂靠代缴对个人和企业来说都有风险。

“代缴企业和个人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就是最大的隐患。一旦遭遇企业断缴后‘跑路’,或者发生工伤等事故,个人很难有保障。”姚均昌说。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因代缴社保引发的诉讼案件。该案中,乔某所在的公司通过第三方公司代缴了其社保。乔某发生工伤后,社保机构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018年6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认为,社保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判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应享受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现已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来保障其基本社会福利待遇,也有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制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李佳丽强调,“即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可能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但这并不意味着像宋某等人这样,在挣取手续费、克扣部分生育津贴等营利动机的驱使下,虚构用工关系申领生育津贴的行为不应受法律规制。”

“若对这种行为不予以惩处,必然会使虚构用工关系骗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进一步蔓延,终将影响社保资金的安全,影响按规定有资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群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李佳丽说。

【责任编辑: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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