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社会组织倡议参与控烟 学界呼吁控烟应纳入慈善法修订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亦君 实习生 张枫 )由中国慈善联合会和北京姚基金公益基金会联合举办的“社会组织参与控烟行动座谈会”近日在北京召开,与会社会组织相关从业者和学者围绕社会组织加强控烟工作、抵制烟草捐赠等进行探讨。
会上发布了《中国社会组织接受烟草捐赠情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参与此次调查的共有429家社会组织,其中基金会213家、社会团体134家、社会服务机构82家。调查显示,91.6%的社会组织没有接受过烟草行业的款物捐赠或参与过涉及卷烟广告促销活动。与此同时,59%的社会组织认为接受烟草行业的款物捐赠是可以的。表示坚决拒绝为维持运营需求而接受烟草行业捐赠的社会组织只有19.8%。
2006年1月9日起,《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生效。调查显示,社会组织对《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和实施准则了解有限,有一定或较好了解的只有14.5%。
调查认为, 整体来看,社会组织抵制烟草捐赠的自觉性有待提高,同时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控烟工作既任重道远,也大有潜力可挖。
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慈善法并未全面禁止烟草企业捐赠,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慈善法并没有对“宣传”的范围进行具体界定。中国慈善联合会常务副秘书长刘佑平表示,烟草是合法商品、烟草企业是合法企业,慈善法实施后,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下,公众能够看到烟草企业进行慈善捐赠的报道和信息公开,这是否是一种间接的企业形象宣传?
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呼吁,应在慈善法中写入“任何慈善组织不得接受烟草行业组织的赞助”;此外,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来接受烟草制品生产者、销售者、烟草行业组织的捐赠、赞助和赠与。
金锦萍表示,应在慈善法中规定,烟草制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烟草行业的组织者不得以慈善的名义要求或接受任何形式的冠名、宣传或者表彰;烟草制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烟草行业组织不得以慈善组织或者依法有权接受的组织开展公益营销的活动;烟草制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烟草行业组织对慈善组织之外的其他行业进行捐助的,其捐赠不适用。她表示,只有对烟草行业的慈善行为进行严格的规定,在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栗燕杰认为,慈善法修订应该更彻底拒绝烟草,如果不能禁止社会组织接受烟草行业的捐赠,应当严格禁止烟草行业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他呼吁应推动各地以及全国层面控烟立法。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剑银指出,可以倡导禁止烟草行业捐赠,但在法律上落实很困难,因为烟草买卖合法、烟草企业赚的钱合法,从法理角度,无法禁止烟草企业捐赠合法财产。
马剑银表示,虽然不能直接禁止烟草行业捐赠,但是制度设计中,要尽可能控制烟草企业的捐赠行为,比如烟草企业捐赠不能够享受税收优惠;任何组织或机构获得了烟草企业的捐赠,不能在捐赠名录里面体现烟草公司名称,只能匿名捐赠;社会组织如果获得政府资助,就不能接受烟草企业的捐赠。
中国慈善联合会、北京姚基金公益基金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癌症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共同发起“社会组织参与控烟行动倡议书”,提出在本机构创建无烟工作环境,在开展各类活动时贯彻实施“无烟化”管理,支持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对二手烟危害说不,向社会公众和合作伙伴传播“不吸烟最时尚”的健康理念;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宣传和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让其远离烟草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