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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他人20余次,别以为能“偷着乐”! | 媒体札记

作者:黄帅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2021年07月19日

日前,一名教育系统的落马干部,引发舆论场高度关注。北方工业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沈志莉因犯受贿罪一审获刑十年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随即刊文,曝光了她在经济腐败之外极为严重的诬告问题。据报道,沈志莉在2006年至2020年间,因工作与他人发生矛盾,竟先后20余次向中央纪委、北京市纪委、市委巡视组、市教委等多家单位匿名诬告,涉及2所高校及市委教育工委8名局级领导干部。

诬告行为之所以令人深恶痛绝,既是因为这种行为违背党纪国法,也在于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巨大伤害。真相大白之前,被诬告者要承担巨大的精神压力,而诬告者却可能在暗自偷笑。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如此卑劣的做法注定不会得逞,诬告者终将为此付出代价。

对于这起事件,《半月谈》发表评论文章,一针见血地指出:“诬告者往往希望通过诬告打击被举报人,企图在人事变动或荣誉、利益分配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仅仅为了满足自身狭隘的报复或嫉妒心理,恶意攻击他人。沈志莉只为个人不满,随意攀扯,严重破坏了党内政治生态,玷污了所有党员所享有的正当权利。显然,诬告陷害行为破坏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扰乱举报秩序,还将损害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事实正是如此,诬告行为伤害的不仅是一两个人,一整个单位乃至一整个领域的环境风气与人际关系,都可能受到诬告行为的破坏。面对有真有假的举报,纪检监察机构向来秉持“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原则。诬告者的行径,一旦被发现,绝不会轻易得到原谅。

按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的要求,严查诬告行为的严查,是为了保障更多人的合法权益与干事劲头。环境风清气正,才能在最大程度上激发人们的工作热情。

对此,澎湃新闻发文指出:要提防别有用心者将监督权化为泄愤的“私器”,应及时运用党纪国法对诬告者严肃惩戒,让“诬告”之流无处遁形。红星新闻则通过评论文章发出警示:“沈志莉的案例提醒人们,身为领导干部,一定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法纪约束下用权、在制度笼子里办事、在规矩界限内作为。”

值得注意的是,此事之中还有一个法律问题:为什么多次诬告他人的沈志莉没有被判诬告陷害罪?红星新闻在资讯法律专家后,专门发文解释这一现象:“若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如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诬告其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因此,虽然沈志莉有诬告行为,但“她捏造的或许是他人的违纪违法事实、不道德行为等,其动机和目的可能是要败坏他人名誉或者阻止他人升迁等”,因此才未被以诬告陷害罪被起诉。

当然,不论是否入罪,诬告他人都是极其恶劣的行为,必然付出相应代价。营造一个干净、透明的社会环境,自始至终都是社会各界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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