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布一批教育培训领域广告违法典型案例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沈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今天对外公布一批教育培训领域广告违法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分别涉及虚假误导、明示暗示教育培训效果、极限词使用、利用受益者形象或名义做推荐证明等多种违法情形。
杭州学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提高跨境电商培训课程销售,通过互联网平台投放招生引流广告,并在互联网平台上以试听公开课形式推广销售。引流广告中,宣传“报名优惠存在名额限制”“0基础小白也能月入30000+”等内容,在试听课中虚构“学员成功案例”、讲师头衔、培训效果。工商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衢州思棫广告有限公司为浙江启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并在户外电子显示屏发布含有“启圣教育 新高考升学规划研究中心… 签约包录取”等内容广告,工商部门认为其“签约包录取”属于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内容,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衢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各处罚款10万元” 行政处罚。
临海市杜桥镇睿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为招揽生源,提高其暑假班业绩,在自营公众号上发布含有“年培训达12000+人次,临海第一”等内容广告,其中“临海第一”构成极限词用语。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作出“处罚款7万元” 处罚。
义乌市稠城学才校外教育辅导站、杭州天舞社华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义乌市孔文文化创意工作室、建德市承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助学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或因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或以受益者名义进行宣传,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希望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引以为戒、严格自律,依法做好广告审查发布,遏制违法广告;也提醒消费者加以甄别防范、监督举报。下一步,浙江市场监管部门还将聚焦民生热点领域,加大对广告市场执法监管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