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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陶打人被刑拘,如何对其处分

作者:纪法思享 来源:纪法思享微信公众号2021年07月09日

7月5日晚,北京朝阳警方通过官微通报“张陶酒后打人事件”:6月6日晚,张某和王某年发生口角。在王某年住所单元楼道和电梯内,张某多次踢踹殴打王某年,致王某年轻伤二级。7月5日,朝阳公安分局已依法对张某刑事拘留。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航天集团)通过官微表示,坚决支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绝不姑息!

7月4日,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通报称,已作出对张陶暂停履职、配合调查的决定,并已派出调查组对整个事件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后续将根据调查结果进一步严肃处理。结合张陶已被刑事拘留的情况,我们分三步走,来分析一下将如何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

01 判断是否监察对象

审查调查国有企业人员违纪违法案件时, 从监察角度分析,应首先判断是否系监察对象,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下称《政务处分法》)意义上的公职人员,区分不同对象作出相应处理:

1.调查对象属于监察对象(公职人员)的。 针对其违法行为,中管企业党委或纪检监察组可以根据《政务处分法》第三章等规定,给予警告直至开除 的(政务)处分。如果国企人员的行为不构成违法,但违反了企业内部纪律规定,可以建议所在单位按照单位内部惩戒规定作出相应组织处理或者内部处分。

2.调查对象不属于监察对象(公职人员)的 。针对其违法行为或者违反企业内部纪律的行为,中管企业纪检监察组不能给予其政务处分,但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按照单位内部惩戒规定作出相应组织处理或者内部处分。

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陶,是航天集团党委管理的干部,属于监察对象(公职人员),其殴打他人涉嫌犯罪的行为,应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适用《政务处分法》给予政务(纪)处分。

延伸:由谁来审查调查和处分?

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国企党委有权讨论和决定处分党员、监察对象(公职人员)等重要事项 。

根据《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58号)和《关于推进中管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中纪办发〔2018〕11号),中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法审查调查非中央管理的本企业党员、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案件。

因此,可由 航天集团(党委)成立调查组或由集团纪检监察组审查调查。航天集团党委有权对张陶作出党纪、政纪处 分,派驻纪检监察组有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党纪处分限党委下文)。

《党章》第四十八条 党组的任务包括讨论和决定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02 预判处理处分结果

对党员干部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分,应在全面把握事实和情节的基础上,进行相对明确的量纪预判:

1.故意犯罪被判刑(含宣告缓刑)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32条第1款第1项、《政务处分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定罪不起诉、定罪免刑的,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31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依据《政务处分法》第14条第3款,予以(政务)撤职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公职)处分。

3.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28条、《政务处分法》第41条,一般给予党纪政务(纪)轻处分。

鉴于张陶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可以预见,将受到党纪政务(纪)重处分。

03 决定纪法衔接程序

公安机关处罚党员、公职人员违法犯罪行为,会及时通报相关纪委监委和所在党组织、单位。收到相关犯罪线索后,应根据具体情形决定“纪在法前”还是“司法处理后处分”。

1.原则上“纪在法前”。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 《关于进一步规范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作出纪律处分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19〕2号)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中,发现被审查党员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应当在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前作出纪律处分。对于公安机关通报的涉嫌犯罪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相关党组织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原则上应当在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前作出纪律处分。

2.特殊情况下待司法处理后再处分。 根据中纪发〔2019〕2号文规定,对案件事实、行为定性有重大争议或者确有特殊情况,直接影响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的,相关党组织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在收到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审判机关生效裁判文书后10个工作日内,对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员作出纪律处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等有关规定,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轻伤害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张陶和王晋年能否达成和解协议,将对其司法处理以及党纪政务处分结果发生重大影响。相信航天集团(党委)将跟进司法机关的处理,及时作出相应的党纪政务(纪)处分。

附:北京朝阳警方通报全文

2021年6月12日12时许,王某年(男,54岁)到朝阳公安分局奥运村派出所报案,称6月6日其和吴某蓉(女,85岁)在朝阳区某小区被他人殴打。

为准确定性,细致还原案发全程,当日警方依法受理案件后,即开展了以下工作:调取案发现场视频录像,固定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证据;走访当晚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就餐人员、饭店服务员、被打现场目击群众等第三方证人,获取证人证言;传唤违法行为人张某(男,57岁)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双方当事人,并对双方陈述内容中的矛盾点进行反复核实;调取王某年、吴某蓉医院就诊的诊疗记录。

经公安机关查实:6月6日19时许,张某与王某年、吴某蓉等人在某餐厅共同就餐,期间张某、王某年酒后发生口角。22时许,张某和其同事分别将吴某蓉、王某年送往位于朝阳区的某小区。22时40分许,张某和王某年再次发生口角,后在王某年住所单元楼道和电梯内,张某多次踢踹殴打王某年。期间,吴某蓉在劝阻过程中因被张某拉拽、碰撞,两次倒地。23时18分许,张某被同事劝开,王某年、吴某蓉上楼回家。后吴某蓉因身体不适拨打120,张某陪同吴某蓉前往医院诊治,王某年在家休息。

鉴于本案中王某年先后于6月11日、6月14日到两家三甲医院就诊,医院就其肋骨损伤情况诊断结论存在差异。根据伤情鉴定有关规定,应当依据肌体损伤及修复的临床情况进行影像学复检,在客观依据充分、伤情明确后方能出具正式鉴定意见。同时,案发后吴某蓉一直住院治疗,无法进行复查及提供完整病历材料,须待其出院后提交相关病历材料并复检,才能进行正式伤情鉴定。据此,警方持续与相关医院、司法鉴定机构会商,跟进伤情鉴定进展。根据身体恢复情况,7月5日,王某年到医院复诊,复诊结果经专家会商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

综合事实认定和伤情鉴定情况,7月5日,朝阳公安分局已依法对张某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责任编辑: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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