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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权便利插手工程项目受贿494万元

云南临沧市人大原主任李华松一审获刑11年

作者:石飞 来源:法治日报2021年06月02日

在任职的19年时间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项目、拨付工程款、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现金、房产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949999.78元……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云南省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李华松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李华松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现年59岁的李华松曾先后担任临沧县(现为临翔区)副县长,凤庆县县长,临沧市副市长、常务副市长等职。2016年9月起,李华松担任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直至2019年4月落马。

2019年4月10日,云南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李华松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一审判决书显示,红河中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7年,李华松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949999.78元。李华松的受贿事实共有10项,时间跨度达19年。其间,李华松利用职权便利,在承建建设工程、拨付工程款等方面为行贿人提供帮助,插手干预的工程项目涉及交通、水利、林业等领域。

1999年至2004年,李华松利用担任临沧县副县长、凤庆县县长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收受工程老板戴某所送现金共计40万元及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4.831万元),为戴某在承建临沧县5号路建设工程、沧江路建设工程、凤庆县滇红路南段一号路标段建设工程中谋取利益。

2010年至2012年,李华松利用担任临沧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4次收受工程老板陈某所送现金共计120万元,为陈某在承建南汀河临沧坝段河道治理工程二标、南汀河孟定城区段河道治理工程二标、南汀河孟定试验段河道治理工程中谋取利益。这也是李华松收受现金贿赂中金额最大的一笔。

2005年至2017年,李华松先后利用其担任凤庆县县长,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李某所送现金共计20.8万元,为李某的职务晋升提供帮助。

除了收受现金,李华松还收下了房地产商所送的一套价值百万元的房子。2003年至2014年,李华松利用担任凤庆县县长的职务便利,为凤庆龙翔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某在承揽凤庆县凤平路工程及拨付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2008年6月,李华松收受了甘某所送的位于昆明的房产一套(价值108.25万元),以及价值9.58万元的车位一个。

为掩盖事实,李华松要求将该房产落户在甘某名下。2012年上半年,李华松又安排凤庆荣泰房地产法定代表人杨某与甘某以虚假房产交易的形式,将该房产转给杨某,并接受杨某对该房屋进行装修、配置家具家电,共计花费63.9万元。

为规避调查,2013年1月,李华松又安排将该房产从甘某名下过户到杨某名下,由杨某代持。过户过程中,甘某、杨某共计支付税费13.38万元。

2011年,李华松利用担任临沧市副市长并分管水利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得知其亲家乐某欲在私人农庄建鱼塘后,建议乐某修建小(2)型水库,然后向临翔区水务局申报,并入临沧市政府正在大力推进的“五小水利”建设项目,获取政府补助。

后经李华松安排,乐某以临翔区文华村委会名义上报修建兰花坝小(2)型水库,经临翔区、临沧市两级水利部门违规审批,将乐某扩建的兰花坝水库违规纳入山区“五小水利”工程补助范围。

兰花坝水库在仅有初步设计报告的情况下就违规开工建设,经李华松签批后,至2012年,临翔区水务局将165万元补助资金分批次拨付给了乐某,造成国家资金重大损失。

2011年至2012年,李华松利用担任临沧市副市长并分管林业工作的职务便利,擅自违反相关规定,在明知市级不能预留采伐限额指标的情况下,授意临沧市林业局起草并签批下发了《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森林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假以“保障防洪抢险、森林火灾等不可预见森林采伐的需求”名义为由,违规在市级预留每年24.72万立方米的采伐限额。

后经临沧市林业局批准,从该预留采伐限额中下达限额指标给云南省临沧市泛华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原料采伐,致使每年仅有2.04万立方米采伐限额的临沧市森银林场(临翔区平村乡市属国有商品林)大量森林被泛华林业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临沧市泛华育林有限公司超限额采伐。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共造成临沧市森银林场11.0934万立方米林木蓄积被超限额采伐。

2020年12月21日,红河中院对李华松受贿、滥用职权案进行一审宣判。

红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华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华松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李华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华松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

据此,红河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华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责任编辑: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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