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网络主播遭“霸王条款” 大一学生差点“白打工”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武汉5月27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朱娟娟 通讯员 向昱璇)湖北省武汉市的大一学生张玲(化名)、王雨(化名)没有想到,她们应聘到一家公司做网络主播,工作了一个多月,公司却以“未足额完成合同要求的直播时长”为由,拖延支付报酬。所幸在洪山区人民法院介入下,最近二人分别拿到了工资5267.69元、3036.7元。
2020年8月,张玲、王雨想在上大学前体验暑期打工,经人介绍,与武汉某传媒公司签订《艺人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每人每月在某指定网络平台直播26天、共计130小时,在完成任务且未违反工作要求情况下,公司履行保底薪资义务。
随着高校开学,张玲、王雨渐渐难以抽出大块时间做直播,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结算她们从8月上旬到9月下旬直播一个多月的工资,不料遭拒。
在学校法律援助律师帮助下,张玲、王雨来到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底薪支付她们工资。
法庭上,张玲、王雨出示了直播时间等证据。经核算,张玲8月、9月实际直播时长分别为68.63小时、102.57小时;王雨8月、9月实际直播时长分别为68.07小时、63.52小时。被告公司坚称,根据合同约定,张玲、王雨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每月130小时直播时长任务,公司不应支付报酬。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虽然没有完成合同所约定的直播时长任务,但也完成了一定工作量,基于公平原则,被告仍应支付相应报酬。
承办法官介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论是订立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都应公允合理地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类似“如劳动者不完成一定工作量,用人单位就不支付任何报酬”的霸王条款,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发生纠纷时也难以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