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投案”成为案件通报高频词依纪依法从宽处理主动投案者
2月19日,官方宣布重庆市委政法委副书记谭晓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4月7日,北京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张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5月8日,云南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迪庆藏族自治州一级巡视员松涛涉嫌违法,已主动投案,目前正在接受监察调查。
有专家告诉《法治日报》记者,依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的资料,2020年全国共有1.6万人向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投案,6.6万人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交代问题,其中包括河北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铁、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原主任刘士余、青海省原副省长文国栋,以及江苏省委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等6名高官。“2020年1月,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提出,对主动投案者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释放出惩治极少数、挽救大多数的强烈信号。”
反腐保持高压态势
贪腐官员主动投案
主动投案是指党员、监察对象和涉案人员的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询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的行为。
“浣东街道分管城建的副主任杨立锋被查了,他的问题都出在国土、城建领域,我跟杨立锋曾经共事,感觉自己也逃不了……”2020年9月2日,浙江省诸暨市暨南街道办事处王家井分中心副主任应铁荣到纪检监察室主动投案。
随后,诸暨市纪委监委给予应铁荣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应铁荣主动投案得到从轻处理,表明放下思想包袱,相信组织、迷途知返、主动投案才是唯一正道。”诸暨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说。
持续的反腐败高压态势,对一批“问题干部”形成强大震慑,使其心理防线受到很大冲击。在案件查办后,组织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和专题民主生活会,给“问题干部”指明出路,敦促其抓住机会说清问题,现在已成为纪检监察机关的普遍做法。
2020年9月,江苏省沭阳县交通运输局交通重点工程服务中心负责人华晓光被查后,调查组到该局通报华晓光接受审查调查的消息,同时督促动员交通系统相关人员放下思想包袱。不久,该局12名工作人员主动投案,并上缴涉案资金40多万元。
2020年末,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新闻传播中心联合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推出2020年度十大反腐热词,“主动投案”位列其中。翻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0年“审查调查”栏目,“主动投案”成为案件通报的高频词。
2020年9月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青海省副省长、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书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书记文国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青海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认为,文国栋主动投案,是全面从严治党利剑高悬的震慑,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宽严相济政策的感召,是其争取宽大处理重新做人的极度渴望。
文国栋主动投案一个多月后,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立科于10月24日主动投案。据了解,王立科是党的十九大以来首个主动投案的省级政法委书记。
不止中管干部,主动投案者从一般干部到省部级领导干部,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到企事业单位、村居工作人员,从年轻干部到退休领导干部,涵盖各个层级。
2020年7月底,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自治区卫健委党组书记、副主任王云亭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后,同步在其曾任职单位开展主动投案政策宣传和谈心谈话,引导有问题的干部放弃侥幸心理。不到两个月,自治区第二人民医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李斌主动投案。
2020年9月30日,海南省委统战部原副部长郭全茂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中有这样一段表述:“鉴于郭全茂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违纪违法问题,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所得,认错悔错态度好,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对其可予减轻处理。”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认为,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主动投案者,有利于教育挽救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也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通过多种渠道、各种方式,感召涉案人员主动投案自首、真诚悔过改过,既彰显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良苦用心,又节省了办案成本、提升了办案效率,实现查办案件政治、纪法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有利于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部分官员投而不供
交代问题避重就轻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条要求,监督执纪工作坚持实事求是,规定“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
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对确有认错悔罪表现的被审查调查人,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既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有效途径。
今年1月19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秦光荣受贿案,对秦光荣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对秦光荣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成都中院认为,秦光荣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第一个主动投案的原省部级一把手。国家监委对秦光荣提出了从宽处罚的建议,检察机关对秦光荣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认可。
秦光荣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在现行纪法体系中,“主动交代”“自动投案”与“自首”虽均有自行投案、承认错误或罪责之意,但其认定标准各有不同,在执纪执法过程中应当注意区分。
通常情况下,“问题干部”主动投案,意味着其将主动交代问题,从而争取组织的宽大处理。但从办案实践看,具有“主动投案”情节,也不能全部认定为“主动交代”和“自首”。对于主动投案的被调查人,纪检监察机关还要认真审核把关,综合考虑被调查人的投案时机、供述内容、供述稳定性等因素,分析判断被调查人的真实目的。有些“问题干部”表面上十分配合,主动投案后交代问题避重就轻甚至捏造事实,打乱审查调查节奏,闭口不谈自己的错误,此种情形就是所谓的“投而不供”。
据甘肃省纪委监委2020年5月发布的消息,甘肃省平凉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黄继宗严重违纪违法案,甘肃省纪委监委已审查调查终结。
通报特别指出,黄继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藐视党纪国法,工于心计,迫于形势搞假投案刺探虚实,交代问题避重就轻,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调查,企图蒙混过关。其行为严重败坏了党员干部形象,严重污染了任职地方政治生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郭泽强告诉《法治日报》记者,主动投案并非当然从宽处理。投案后是否如实说明问题,直接决定该制度设计的效率价值能否得以体现。具体来说,主观上,主动投案必须基于真实意愿,反思悔错真诚,不能假借主动投案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客观上,交代内容要全面、稳定。若投案后不如实说明问题,仅交代部分违纪违法事实,未给审查调查工作带来便利,甚至阻碍审查调查工作的开展,则不宜从宽处理。
2020年7月18日,云南省会泽县林业和草原局原副局长李炳辉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通报中提到,李炳辉违反政治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主动投案接受组织审查调查后,不如实向组织说清问题,企图蒙混过关。
确保以纪法为准绳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一贯方针。对主动投案的党员干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普遍情形。
在现行纪法体系中,“主动交代”“自动投案”“投案自首”虽均有自行投案、承认错误或罪责之意,但从三个术语的使用来说,其认定标准各有不同。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运书认为,投案自首、主动交代和主动投案三者之间是有差别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对主动交代本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党纪处分。投案自首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动投案是监察法规定的建议从宽处罚情节,监察机关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走进市纪委监委大门那一刻,我如释重负。”去年6月19日,四川省遂宁市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张建培来到遂宁市纪委监委,主动交代了其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招标、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承包商贺某等人谋取利益,先后34次收受他人所送现金122.5万元的问题。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张建培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张建培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张建培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鉴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全部退清赃款、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与此同时,与张建培同时涉案的陶红、陈亚东、王衡等人相继被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判决书显示,王衡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陶红、陈亚东两人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10年6个月。
“4人几乎同时涉案,如今处境却截然不同。张建培、王衡主动投案,得到从宽处理,原本3年以上的刑期减少到了2年6个月;陶红、陈亚东拒不如实交代问题,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相关办案人员表示,如此强烈的反差,就是要让问题干部明白,主动与不主动,结果大不一样。
贵州省某县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韦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60多万元。在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前,她主动投案上交了23万元违纪违法所得,但未全面如实说明其违纪违法事实。最终,韦某某未能得到从宽处理。
湖南工商大学廉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潘超介绍,2019年7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了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对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让处置主动投案工作有规可依。被调查人犯罪以后,向监察机关自动投案,三个时间点是最后的底线:犯罪事实被监察机关发现以前;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犯罪事实和被调查人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监察机关的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采取留置措施之前。
“主动投案案件的处理涉及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社会关注度高。”潘超认为,应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既彰显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精神,最大限度释放政治效应;又要以事实为依据、以纪法为准绳,确保法网恢恢,疏而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