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药品供应保障范围,破解谈判药品“进院难”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5月10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昶荣)5月10日上午,国家医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新出台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家医保局医药管理司司长黄华波在会上指出,《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药品的供应保障范围,并实行与医疗机构统一的支付政策,标志着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朝着多元化方向迈出了一步,这对于破解谈判药品“进院难”、推动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制度改革等,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为确保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提升其保障供应水平,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近期,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健委出台了《指导意见》。“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
谈判药品“进院难”,医疗机构药品准入模式有待改变
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周期大幅缩短,黄华波说,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周期从原来的最长8年大幅缩短至每年1次,甚至一些新药上市当年就被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医保目录准入频率大幅加快,而医疗机构药品准入的模式尚未明显变化。
改革前,大部分药品上市后都是“先进医院,后进医保”,药品有足够的时间经历市场推广、临床使用经验积累、临床专家认可、广泛使用这一过程。改革后,变成了“先进医保,再进医院”,对医疗机构快速准入和临床医生短期内广泛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黄华波表示,客观上讲,部分谈判药品出现“进院难”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深化医保药品目录管理改革的结果。
为了保证《指导意见》的落地实施,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监察专员郭燕红在发布会上表示,接下来,国家卫健委将督促医疗机构及时按需配备,要求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及时配备谈判药品,不能够以费用总控、药占比等理由来影响谈判药品的合理使用,“对于临床急需的谈判药品要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适当简化引进医院的流程,进一步提高药品的可及性,确保患者能够用得上谈判药品”。
重点将临床价值高、需求迫切、费用高的药品纳入“双通道”
《指导意见》指出,重点将临床价值高、需求迫切、费用高的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黄华波表示,纳入“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原则上由省级医保行政部门按程序确定。要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患者用药需求等方面的因素,对谈判药品实施分类管理,对于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要及时纳入“双通道”药品管理范围。“双通道”药品可根据情况变化定期进行调整。
据了解,我国已经有部分地区在探索和落实“双通道”报销制度方面取得初步成效。为解决参保群众在医院买不到药的问题,2019年,四川省将谈判药品中价格昂贵、用药人群特定、用药指征明确的药品纳入单行支付管理。单行支付药品实施“双通道”供药报销制度。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处长王怡波在发布会上介绍,仅2021年3月,全省单行支付药品报销2.56万人次,占全部谈判药品总报销人次的21.85%,药品费用1.71亿元,医保支付1.09亿,占全部谈判药品总费用的79%左右。其中,由药店提供的单行支付药品费用为1.33亿元,占77.69%。“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单行支付药品供药结算服务约80%是通过药店提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