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今日一审:法院认定二被告人行为构成诽谤罪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4月30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姗姗)记者今日获悉,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余杭法院”)开庭审理广受关注的“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法院认为,被告人郎某、何某捏造事实通过信息网络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鉴于二被告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事实,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20年7月7日,28岁的谷女士在小区取快递时被郎某某偷拍了9秒视频。随后,郎某与何某分别以“快递小哥”与“女业主”身份,编造了暧昧微信聊天内容,将上述偷拍视频和聊天内容截图发至群人数约为283人的微信群中,造谣谷女士出轨快递员,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2020年10月26日,谷女士委托其诉讼代理律师向余杭法院提起刑事自诉。12月14日,余杭法院立案受理,此案由刑事自诉转为刑事公诉。
庭审现场,被告人郎某、何某表示很后悔,想和谷女士及其家人朋友道歉,跟全社会说声抱歉,希望能从轻处罚。对此,谷女士表示拒绝接受道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出于寻求刺激、博取关注等目的,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该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严重侵害了被害人谷某某的人格权,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使其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社会评价也受到一定贬损,属于捏造事实通过信息网络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并非仅仅对被害人谷某某造成影响,其对象选择的随机性,造成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感、秩序感下降;诽谤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流传,引发大量淫秽、低俗评论,虽经公安机关辟谣,仍对网络公共秩序造成很大冲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诉机关以诽谤罪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符合法律规定。
考虑到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能主动赔偿损失、真诚悔罪,积极修复法律关系,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等具体情况,法院对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及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当庭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