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暮色下偷排工业废水 两家公司和16名被告人被定罪

作者:查洪南,李晓红,罗余维 来源:正义网2021年04月06日

彭州市检察院派员参与该案受污染管道处置工作。刘波/摄

2月4日,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检察长吕瑶在向成都市人大作工作报告时,特别提到了由最高检、公安部、原环保部挂牌督办的重大污染环境案——成都某环卫公司等单位、吕某某等16人污染环境案。该案也被最高检列入全国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典型案例。 

暮色下有人偷排工业废水 

2017年10月29日,暮色渐浓,一辆环卫罐车在四川省彭州市南部新城的一个排水井旁停下,两个身影跳下车,熟练地将罐车内含有有毒物质的工业废水排入地下排水井内,后迅速离开现场。据查,“放水”的人是成都某环卫公司司机,排放的是来自郫都某亚克力公司的工业废水。这一次,他们排放了工业废水15.28吨。 

成都某环卫公司于2015年6月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污水池清理、化粪池清掏等经营活动。该公司负责人吕某某案发后交代:“我们公司其实不能处理工厂产生的污水,这些污水又黑又臭又刺鼻,很多污水处理厂都不收,我想挣这个钱,就安排人私自排放。” 

2017年11月,青白江某水业公司多次发现水源地水体中含有较浓烈的有机塑料味道,经沿青白江上游数次排查后,发现彭州市南部新城地下排水管道出水口在排放有刺鼻味道的水。同年11月19日凌晨3点,彭州市规建局排查发现南部新城连封北一街的排水井内被倒入大量黑棕色油性液体物质。经查,2017年11月18日19时46分一辆环卫罐车出入连封北一街,该辆罐车为成都某环卫公司所有。 

2017年11月30日,彭州市公安局就青白江被污染事件进行立案侦查;12月2日,彭州市公安局对吕某某等人污染环境事件立案侦查;12月19日,青白江被污染案、吕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并案侦查。2018年3月19日,该案被最高检、公安部、原环保部列为联合挂牌督办案件。 

据查,2017年9月至12月,成都某环卫公司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人介绍承接工业废水处置业务。 

接单后,成都某环卫公司负责人吕某某便安排公司员工或伙同蔡某某利用环卫罐车运输工业废水至彭州市南部新城、成都市青羊区西三环等地,将工业废水直接排放至城市排水井内,共非法运输并排放工业废水443.685吨。 

经鉴定,涉案工业废水含有甲苯、甲基丙烯酸甲酯等挥发性危险化学物质,系危险废物。 

排放至彭州市南部新城排水井的工业废水沿排水管网进入沱江重要支流青白江,造成下游水体污染,青白江某水业公司地表水生产停产172小时,造成彭州市、青白江区两地直接经济损失639万余元。

四川省彭州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中间人和环保专员是关键人物 

2017年12月18日,彭州市检察院成立办案组,依托省、市、基层院三级纵向联动办案机制,深入开展侦查引导工作。 

“我们先后5次参与案件会商研判,形成15条具体取证意见,调整侦查方向和办案重点。”办案检察官胡露薇娓娓道来。 

引导侦查取得了重大进展。产污企业温江某生物制药公司、郫都某亚克力公司和中间人肖某某、庞某某进入了侦查视野,公安机关成功掌握了“成都某环卫公司——肖某某——温江某生物制药公司”和“成都某环卫公司——肖某某、庞某某——郫都某亚克力公司”两条污染链基本犯罪事实。 

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中间人庞某某的合伙人王某某的资金往来异常,新锁定“成都某环卫公司——肖某某、庞某某、王某某——都江堰某有机玻璃公司”与“成都某环卫公司——肖某某、庞某某、王某某——新都刘某某”两条污染链。 

在上述污染链中,肖某某、庞某某、王某某是该案中的“重量级”人物,有了他们的存在,才让想少花钱处理危险废物的公司和个人找到了明知没有资质也敢揽活的成都某环卫公司及其负责人吕某某。 

2017年9月,郫都某亚克力公司的薛某找到庞某某,让他帮忙找能处理生产污水的地方,他在网上搜到了污水处理设备“老肖”(肖某某)的电话,两人由此结识,后由肖某某介绍吕某某的环卫公司进行处理。亚克力公司将处理污水的钱转到王某某的账户上。王某某是庞某某的合伙人,两人一起做处理工业废水生意,庞负责拉业务,王负责提供银行卡收钱、转账。 

该案中,还有一个人的身份比较特殊,他就是温江某生物制药公司安全环保专员张某某。张某某从事医药化工12年多,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称6年、职业药师职称6年。据张某某供述,该公司正常运营情况下每天大概有10方左右高浓度废水产生。 

2017年夏天,一朋友问肖某某能不能处理生物制药厂的生产污水,随后肖某某在网上找到了成都某环卫公司。这个“生物制药厂”正是张某某所在的公司,肖某某与张某某接上头后,对张某某说过自己提供不了正规资质,张某某让他自己想办法,于是一份假资料被炮制了出来,骗过了温江某生物制药公司的负责人。为了进一步取得该公司的信任,肖某某、吕某某、张某某还商量作假照片,他们开着罐车进了污水处理厂,把车上管子插到污水池内做样子,让张某某拍照。事后张某某拿着几张摆拍的处理污水的照片给公司作了回复。 

肖某某跟张某某谈的污水处理价格是每吨1300元,但他跟吕某某谈的价格是每吨400元。据查,2017年9月22日至12月2日,温江某生物制药公司委托成都某环卫公司处置危险废物219.16吨,实际打到环卫公司账上共计14万多元,吕某某扣除其费用后给了肖某某11万多元,肖某某从中拿了5.4万元给张某某。 

该案“两法衔接”暨法律适用座谈会在彭州市检察院召开。

 处理废水的过磅记录本全部被销毁 

“案情逐渐明晰后,我们发现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直接运输工业废水的司机、向排水井里倾倒工业废水的小工,甚至包括成都某环卫公司负责人吕某某实际获利都不高,而真正获得巨大利益的是产生工业废水的公司。那涉案的公司就可能涉嫌单位犯罪。”办案检察官石翀解释道。 

郫都某亚克力公司于2001年5月成立,主要从事有机玻璃板材、制品的生产、销售。“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这些废水含有甲基丙烯酸甲酯和其他有机物,废水的颜色是淡黄色,有刺激性臭味,对环境有影响。”这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的供述,然而就是这样清晰的认知也挡不住他们与庞某某的不法交易。 

2017年5月,庞某某与该公司的总经理薛某谈好废水处理价格每吨260元,后涨至每吨400元,薛某汇报后得到老板黄某某的同意。 

此前,该公司的危废品处理是由成都某危废处理中心处理,价格为每吨3000元,还需要去环保局登记备案,手续比较麻烦。找庞某某处理,既能降低公司成本,又不用去环保局登记备案,何乐而不为?黄某某获悉有两次来公司拉废水用的是清粪车,即便如此不合常规的事他都视若不见,且庞某某一直没提供处理污水的资质。为了逃避处罚,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的第二天,薛某和黄某某共谋后,把庞某某为公司处理废水的过磅记录本全部销毁。 

2017年10月至12月,通过庞某某、肖某某介绍,成都某环卫公司共处置该公司的危险废物123.02吨,这些危险废物被直接排入了彭州市南部新城、成都市三环路附近等地污水井内。庞某某向亚克力公司每吨要价400元,环卫公司处理价格为每吨300元,他和肖某某各自从中赚50元差价。 

根据公安机关提取的书证、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黄某某和薛某成了被告人。而且办案检察官认为,黄某某为了单位利益作出的决策能够代表公司意志,该公司违法减少环保投入50余万元,据此应当认定构成单位犯罪。 

该污染环境案开庭审理,政协委员应邀旁听此次庭审。

两家公司和16名被告人被定罪 

在查清数条污染链的同时,办案组会同环保部门和鉴定机构的专业人员对有条件重新取样和前期遗漏的点位及时取样,通过对样本进行成分鉴定,均检出甲苯、甲基丙烯酸甲酯等挥发性危险化学物质,经环保部门认定,系危险废物。 

公安机关还通过调取成都某环卫公司转运工业废水的过磅记录或照片,结合肖某某、庞某某与各单位的银行转账、现金支付和电子支付凭证等客观证据,证实成都某环卫公司负责人吕某某、司机肖某、小工刘某、同伙蔡某某以及郫都某亚克力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薛某,中间介绍人肖某某、庞某某、王某某等13人均涉嫌参与犯罪。彭州市检察院先后于2018年1月9日、1月16日对上述13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新的办案线索出现后,办案组深挖细查,最终查明张某某通过协助伪造材料欺骗公司负责人的方式非法将公司的工业废水处理业务交由肖某某处置。都江堰某有机玻璃公司副厂长唐某某非法处理工业废水75余吨,刘某某非法处理工业废水26余吨。 

2018年2月13日,彭州市检察院对张某某、唐某某、刘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至此,犯罪嫌疑人增至16人。同年3月9日,彭州市公安局对吕某某等16人移送审查起诉。9月6日,彭州市检察院将郫都某亚克力公司与吕某某的环卫公司一同作为单位犯罪追加起诉。 

经审理,彭州市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成都某环卫公司、郫都某亚克力公司的行为构成单位犯罪,判处成都某环卫公司、郫都某亚克力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处罚金120万元和80万元;对吕某某等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五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最终,成都市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决的裁定。 

案发后,彭州市城市管理部门为防止污染液体流入下游,启动应急措施,对全市地下排水管网展开排查,对受污染的管道采取了水泥封堵措施。但夏季高温汛期,一直封堵在管道内的近30吨废水存在着爆破的重大危险,且废水处置难度大、费用高,需要多部门协同处置。据此,彭州市检察院向当地政府作了专题报告。彭州市政府成立应急处置小组,委托专业公司进行处置,防止二次污染,确保群众用水安全。 

办理该案过程中,彭州市检察院也一直在思考如何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探索建立“刑民合力监督”模式,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释法说理,让被告人充分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生态修复的义务,并将被告人的生态损害赔偿作为法院量刑的依据。宣判前,6名被告人及两家被告单位均与成都市环保部门签订生态修复协议,缴纳了500余万元的修复资金,全面启动生态修复工程。此案是四川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有力促成了《成都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出台,方案中首次明确了磋商过程应当有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参与。

【责任编辑: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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