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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未成年子女可撤销监护权 最高法公布未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作者:中青报·中青网 记者 王亦君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2021年03月02日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3月2日电(中青报·中青网 记者 王亦君)生育一名女婴后,竟将女婴遗弃在医院,当地民政局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撤销这名母亲的监护权,并以遗弃罪判处刑罚。这是最高法今天公布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的一起。

2018年7月22日,刘某在医院生育一名女婴后,7月24日,将该女婴遗弃在医院女更衣室内。女婴被发现后由民政局下属的某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公安局经调查发现,刘某还曾在2015年1月29日,将其所生的一名男婴遗弃在居民楼内。民政局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刘某犯遗弃罪,已不适合履行监护职责,申请撤销刘某的监护权,民政局愿意承担该女婴的监护责任,指定其下属的某儿童福利院抚养女婴。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将出生三天的未成年子女遗弃,拒绝抚养,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被监护人自被生母刘某遗弃以来,某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至今,综合考虑被监护人生父不明、刘某父母年龄和经济状况、村民委员会的具体情况,由民政部门取得被监护人的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存、医疗、教育等合法权益。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刘某的监护权,指定民政局作为该名女婴的监护人。其后,刘某被法院以遗弃罪判处刑罚。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郑学林表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的法定职责。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定义务。

近年来,父母怠于履行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子女权益的案例时有发生,冲击了社会道德底线,这个案例就是比较典型的情况。涉案的女子生育女婴后将其遗弃,已不适合履行监护职责,法院根据民政局申请撤销其监护权,同时指定其下属的某儿童福利院抚养女婴。

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根据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监护人。在重新指定监护人时,如果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一般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郑学林表示,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兜底监护是家庭监护的重要补充,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未成年人因为年龄、智力等原因,往往无法自我保护,作为最亲近的父母如果怠于履职或严重侵权的,这些未成年人权益由谁来保护。已经实施的民法典对监护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这样就对未成年人建立起了全方位的保障体系,为他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何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