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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流域法律《长江保护法》今天起正式实施

来源:中国人大网2021年03月01日

长江保护法即将自3月1日起实施,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了长江保护法实施专题新闻发布会。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为什么要制定长江保护法?制定这部法律对于黄河保护立法有啥借鉴意义?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

【问题1】为什么要制定长江保护法?

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一级巡视员王凤春介绍,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是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组织起草和提请审议的。制定这部法律,有以下几点重大意义。一是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把有关指示要求和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的行为准则;二是针对长江所面临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等理念要求,依法强化生态系统修复和环境治理,切实保障长江流域生态安全。

此外,针对长江保护中所面临的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等体制和机制问题,坚持系统观念,加强规划、政策和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在法律层面有效增强长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有效推进长江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使长江经济带成为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战场、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主力军的指示要求,根据党中央有关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依法推动长江流域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问题2】长江保护法,如何破解长江“无鱼”之困?

水生生物对长江的生态保护意义重大,那么,长江保护法对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工作作出了哪些方面的规定?

农业农村部长江办主任马毅介绍,水生生物是水域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江河湖泊健康状况的终极指标。长期以来,受拦河筑坝、水域污染、过度捕捞、航道整治、挖沙采石等高强度人类活动的影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导致白鱀豚、白鲟、鲥鱼功能性灭绝,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极度濒危,珍稀特有物种全面衰退,经济鱼类资源接近枯竭。

为破解长江“无鱼”之困,长江保护法从流域的整体性、系统性出发,提出了建立流域协调机制、严格规划管控、规范资源利用、防治水污染、推进水生态修复、鼓励绿色发展等一系列举措,多数条款都直接或间接涉及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充分体现了长江保护法的“保护”特点。同时,长江保护法明确要求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江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准体系,制定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加强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保护,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加大对有关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问题3】长江保护法对于黄河保护立法有啥借鉴意义?

长江保护法是首部流域立法,其对以后的流域立法包括黄河保护立法,有什么重要意义?

王凤春表示,栗战书委员长在今年1月份召开的长江保护法实施座谈会上明确指示,要认真总结长江保护立法工作的经验做法,为其他流域性区域性立法提供借鉴。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一个流域的专门法律,其立法理念、制度设计和立法工作经验对其他流域立法包括黄河保护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要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有关重大决策部署作为立法的根本遵循。例如关于黄河保护,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党中央印发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已作出明确部署,这就为黄河保护立法奠定了牢固的思想和政策基础。目前黄河保护立法已经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按照总书记指示要求和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抓紧起草工作。

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把相关流域法律首先定位为保护法,始终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摆在首要位置,同时把握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此外,要坚持系统观念,有效增强流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把建立流域协调机制放在立法的核心位置;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用法律破解制约流域保护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反映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有效破除部门立法的局限性。

【问题4】长江保护法明确非法采砂最高200万元罚款,目的何在?

长江保护法对长江流域的河道采砂作了严格规定,并且建立了严格的责任,这出于什么考虑?

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陈东明介绍,河道采砂关系河势稳定、行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生态安全,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是实施长江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长江采砂问题。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强调:长江干线非法码头和非法采砂治理成果来之不易,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反弹。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将整治非法采砂纳入各级河长湖长职责。

2002年《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沿江地方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下,长江干流河道采砂实现了总体可控,稳定向好。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砂石需求增加造成非法采砂暴利,长江流域非法采砂现象依然存在,需要通过立法进行更为严格管理。

长江保护法对采砂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方面,按照疏堵结合、有效管理原则,规定了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管控和联合执法制度。另一方面,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处罚措施,非法采砂除没收违法活动船舶外,从过去的最高罚款30万元,提高到处货值金额20倍以下或者最高200万元罚款,极大增强了法律震慑力,解决了实践中非法采砂成本低、利润高、法律责任偏轻的问题。

下一步,水利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和沿江地方政府,按照长江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河道采砂管理,抓紧制定出台《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同时,指导地方制定或者修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完善长江流域河道采砂管理制度体系;充分发挥部门联合、区域联动机制作用,继续开展打击非法采砂的联合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按照新的法律规定加重处罚。

【责任编辑:何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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