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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点时评

对“一把手”实施刑拘 瞒报事故必遭严惩

作者:杨鑫宇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2021年02月28日

    2月23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披露了有关部门对这起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内容,就是栖霞市委原书记姚秀霞与栖霞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朱涛受到刑事追究的消息。报告显示:姚秀霞与朱涛二人,在1月15日双双被免职后,先是于2月1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又于2月5日被刑事拘留。

    从以往案例来看,大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之后,当地主官因为负有领导责任而被免职,进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情况并不鲜见。然而,直接对当地主要领导实施刑拘并不多见。调查报告显示,姚秀霞与朱涛涉嫌的罪名,是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两人的瞒报行为不仅逾越了法律与道德的底线,也严重贻误了救援工作,错失了最宝贵的“黄金时间”。

    “1.10”重大爆炸事故发生之后6小时,时任市委书记的姚秀霞与时任市长的朱涛就了解到了事故情况,按规定本应立即上报。然而,姚秀霞竟然以“被困人员获救可能性较大”为由,作出了“暂不上报、继续组织救援”的决定,并得到了朱涛的认同。直到1月11日18时46分,烟台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从其他渠道获悉金矿发生事故,姚秀霞与朱涛才以1月11日20时05分接报的时间上报。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有关责任人接到一手事故报告后,即便是一般事故,也要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如果是较大事故、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还要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国务院一级。因此,不论姚秀霞与朱涛当时如何认定事故的层级与规模,他们都没有权力把消息“扣”在当地。

    根据调查报告,涉事官员明显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只要能将受困工人救出,就能让事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种由侥幸心理驱动的做法,不仅是对法律法规的公然漠视,也是在拿井下工人的生命进行“赌博”。他们或许觉得,如果事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那么即便不上报,他们也不会受到追究,倘若上报了,反而会给自己的履历留下“不好看”的痕迹。这种“政治豪赌”的心态,在法律与政治上都绝对不会被容许的,等待着他们的,必然是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

    最终,这起事件造成10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6847.33万元,属于重大事故。国家之所以就安全生产制定严格规定,要求各级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上报,就是为了杜绝各级官员“自作聪明”,为了自己的政治前途或其他理由擅自不报的情况,从而尽最大可能保障事故受害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因此,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决不能对其轻纵。

    每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都应成为深刻的教训。两名瞒报事故的官员受到刑事追究,既是他们为事故后果应付出的责任,也为更多人敲响了警钟。

杨鑫宇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