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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文物建筑能否异地保护

作者:张威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2021年02月25日
导读:凡是文物为商业开发让路迁移的,基本没有好的结果。

最近,关于一般不可移动文物长沙天符宫的“拆与留”,也就是原址还是异地保护的问题,正在发生着一场博弈。

虽然现行文物保护法只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但2017年2月国家文物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避开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无法避开的,应优先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实施异地迁移保护或考古发掘。从中可以看出,实施原址保护的范围已经涵盖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并且将保护力度由“尽可能”改为“优先”。

从技术层面来讲,异地保护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拆解、运输至异地后重新组装;另一种是整体平移。前者是老办法,后者是新技术。文物保护法中之所以有异地保护的条款,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中国古建筑以木结构体系为最突出的特点,木构件之间大多以榫卯链接,具备无损解体后重新组装的先天条件。因此,古建筑修缮中有落架大修的方法,与异地保护相比只是缺少搬运的环节。

二、在古代就有异地迁建的案例,如曲阜孔庙大成殿原在今杏坛位置,宋天禧二年(1018年)搬迁至今址重建。在文物保护法立法之前,也有实施异地保护的先例,最著名的是山西芮城永乐宫建筑群因三门峡水库的兴建,被迁离原址20公里。

我国建筑类文物以古建筑占绝大多数,所以在文物保护法立法时,考虑更多的是古建筑的特点。但是,以砌体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为主的近现代文物建筑并不适于异地迁建。所以,对近现代文物建筑而言,异地保护说白了就是拆除重建。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经费的充裕,整体平移近现代文物建筑成为普遍做法。

即便是对于具备拆解条件的古建筑,近年来国家文物局也对落架大修和异地保护做了严格的管控,其原因就是以往落架大修或异地保护工程的结果不尽如人意,导致历史信息和文物价值的巨大损失。

笔者所在的天津,也曾经历过多次关于异地保护的实践与争论。

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原浙江兴业银行大楼,起初因某地产公司的商业开发项目拟将其拆除或平移,被国家文物局叫停。后来,该地产公司对文物做了悉心的修缮保护,把文物建筑活化利用为网红打卡地。

再有先农公司旧址和法国电灯房旧址,因道路调整而被“异地迁建”后,从外观、材料到结构形式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可以说失去了文物价值。

当然,以上的例子还是幸运的。不幸以异地保护名义被拆除的,也有很多。原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中共天津地委旧址(长春道普爱里21号),是中共天津地方执行委员会成立之地,1961年就被辟为中共天津建党纪念馆。可惜在上世纪90年代末,被以危改的名义拆除,在原地建设了大型商厦。同为革命文物的和平区文物保护单位——原佛照楼旅馆也一直在拆除后等待择地重建。

从实践看,凡是文物为商业开发让路迁移的,基本没有好的结果。倒是顶住开发压力,积极活化利用文物的,反而产生了意想不到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作者系天津大学建筑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王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