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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光盘遇阻公民提起审查建议

作者:朱宁宁 来源:法治日报2021年02月23日

因为一张历经波折才邮寄出去的自录光盘,河北省唐山市居民蔡女士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写了一封信,就某省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起审查建议。该案作为典型案例,被列入2020年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之中。

此次审查针对的是《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现交寄、夹寄禁止寄递物品的,不予收寄,并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不能确定安全的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并详实记录物品名称、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留存应当不少于一年。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蔡女士认为,这既没有法律依据,还增加了公民的义务。

收到该审查建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相关规定启动了备案审查程序。最终,法工委经审查认为,对不能确定安全的物品一律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不符合党中央一再强调的减少证明事项的改革要求,既给群众办事增加负担,又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鉴于此,法工委已要求制定机关作出修改。

邮寄光盘遇阻公民提起审查建议

事情的起因是一张费尽波折才邮寄成功的光盘。

“光盘里的内容其实就是一些自己刻录作为证据的通话录音。”蔡女士的儿子高先生告诉记者,因为经常接到一些骚扰电话不堪其扰,在发现来电基本都是同一号段后,蔡女士决定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投诉。按照相关规定,只有将通话语音等证据以光盘的形式固定下来并通过邮政渠道邮寄给相关部门,投诉才能被受理。

而让蔡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光盘刻好后在邮寄时却遇到了麻烦。“当时邮政集团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按照《条例》的规定,对不能确定安全的物品,用户必须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所以要想寄出光盘,我们必须要到文化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开具证明。”高先生告诉记者,由于母亲年事已高,自己开始为这一纸证明到处奔波,结果足足花了一个月的时间,事情却毫无进展。因为他发现,根本找不到能出具这一纸证明的部门。

“我去找文化管理部门,人家告诉我国务院已经撤销了相关规定,没有这个法定职能,拒绝开具此类证明。我去找街道、居委会,也被拒绝了。作为一个企业,邮政集团也没有权力要求这些基层部门开具证明。”高先生感到十分无奈。

再次与邮政集团交涉后,高先生被告知,可以去能现场查验光盘内容的网点进行邮寄。但他发现,距离自己最近的光盘审查点,骑车也要二三十分钟才能到。那时候正值酷暑,高先生最终却步。几经交涉,邮政集团的工作人员作了一些调整,让高先生自己带着笔记本电脑和光盘,在家附近的邮政集团营业点办理,大厅监控之下当场把光盘进行播放查验之后,这些光盘才得以邮寄出去。

事后,高先生通过查阅相关规定发现,对于出具证明一事,原文化部、原铁道部、原交通部、原邮电部、原民航总局虽然在1996年出台的《关于加强音像制品运输传递管理的通知》中有过相关要求,但是2002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已将该通知废止。“所以,再次要求开具证明已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且光盘内容的合法性应由相关企业审核而不是简单地由用户提供证明。”高先生说。

2020年8月,蔡女士以《条例》违反立法法第七十二条,且不符合邮政法立法本意,又没有可操作性为由,写信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对《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与上位法抵触但确实造成不便

邮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邮政法第二十五条和《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以及发现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应当采取的处理措施等。邮政法第七十五条相应规定了不执行邮件验视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认为,《条例》并未明确规定用户交寄光盘等音像制品必须出具安全证明。根据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共同发布的《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及《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寄递企业依法当场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寄物品,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实践中,对于用户交寄光盘时,需查验光盘是否属于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确认不含上述内容的,即可收寄。因此,《条例》不存在与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情况,符合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的实际需要。

收到这一审查建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此事专门征求了相关部委的意见。有关方面认为,《条例》的这一规定是对邮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贯彻和细化,符合邮政业发展实际。将证明所交寄物品安全的责任交还给消费者,从寄递安检制度的逻辑设计上来说是合理的。

但与此同时,对于邮政企业“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的做法也有不同意见。有意见认为,实践中有关部门不会出具该证明,用户也很难获得证明。如果因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不予收寄,不利于保障邮政普遍服务。

既给群众增加负担又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国家对清理证明事项有明确的改革要求,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邮政法作了原则性规定,更多的衔接性内容可以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更细致的规定。《条例》不存在与邮政法抵触问题,该案例更多的是反映怎么改进具体工作的问题。而邮政法中规定的“验视”与公安机关的“查验”是不一样的,邮政企业不能直接查看邮件里面的内容,实践中邮政企业一概机械地要求什么都要“验视”的做法确实存在问题。邮政企业“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的做法也给用户造成了很大不便,政府部门的工作应当优化营商环境,让开具证明的事情更少一些,让群众更少跑路,通过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解决证明的问题,而不是让用户去获取证明。

最终,法工委经研究认为,虽然从字面上看,《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不存在与法律不一致问题,但对不能确定安全的物品一律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不符合党中央一再强调的减少证明事项的改革要求,既给群众办事增加负担,在实践中又缺乏可操作性。据此,法工委建议制定机关根据党中央改革精神适时对《条例》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完善。

【责任编辑: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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