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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女友诋毁,该如何维权?

作者:王慧敏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公众号2021年02月22日

小莉(化名)与大鹏(化名)曾是一对恩爱情侣。一天,小莉偶然发现大鹏与其他女性一起吃饭、举止亲密,怀疑大鹏出轨,但遭到大鹏坚决否认。小莉仍疑心重重,多次与大鹏争吵,再加上大鹏因工作繁忙对自己爱答不理,小莉因爱生恨,为了宣泄情绪,便在微博上贴出了大鹏和其他女性的合照,配有说明大鹏出轨第三者,大鹏是“渣男”“败类”等的表述,并发表了大鹏有精神抑郁,用暴力致女友怀孕流产等言论。同时,还向大鹏的同学、朋友、同事群发了大鹏道德败坏、出轨的消息。一时间,小莉的言论激起大家对大鹏的负面评价,给大鹏的工作、学习和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大鹏多次私下要求小莉删除相关言论,小莉都无动于衷。

那么,大鹏该如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法官释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受害人若因此遭受财产损失和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要求行为人予以赔偿。

上面的案例中,小莉为宣泄愤怒情绪,肆意在网上对大鹏使用具有人身攻击、侮辱性的词语进行贬损,对大鹏的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影响,涉及对大鹏名誉权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大鹏因此遭受如精神抑郁、有自杀倾向等严重的精神损害,可要求小莉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提醒

恋人间出现矛盾属于正常现象,但若故意使用贬损对方人格的言辞或动作进行侵权,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使得社会公众对对方的社会评价降低,则属于用侮辱或诽谤的方式侵犯对方的名誉权,情节严重或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则涉嫌刑事犯罪。法官在此提醒,即使是亲密的情侣,也需要对对方的人格权保持尊重,随意践踏恋人的名誉和感情不仅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承担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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