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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能否免赔偿 检察官释法说理消上诉人抵触情绪

作者:张吟丰 来源:正义网2021年02月21日

2016年6月至8月,夏顺安等9人黑恶势力团伙,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李某及4条采砂船主5人达成协议,由夏顺安安排其团伙人员负责总协调、安全、量方等工作,并在非规划采区洞庭湖下塞湖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非法获利2243万余元。经鉴定,夏顺安等15人的非法采砂行为造成采砂区域水环境质量、河床结构、水源涵养、水生生物资源受损,修复费用共计873万余元。

益阳市检察院依法向益阳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6月,一审判决被告夏顺安承担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态环境资源修复费共计873万余元,王某贵等14名被告与夏顺安共同承担869.6万元至3.8万元不等的连带赔偿责任,夏顺安等15名被告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王某贵等不服,提起上诉。

2021年1月,湖南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湖南省检察院、益阳市检察院作为上级检察机关和公益诉讼被上诉人分别指派检察官出席二审法庭,针对上诉人代理人、部分原审被告家属提出的雇佣关系、按份责任、行政监管失职进行抗辩,出庭检察官有理有据有节进行了充分释法说理。

对于一审被告陈某、杨某等家属提出他们受夏顺安雇用领取固定工资,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张,湖南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官指出,陈某等人在非法采砂过程中,事先知道夏顺安等人未办理采砂许可手续,但仍与其策划并接受非法采砂分工安排,形成了固定组织,客观上造成了矿产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依法应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按照各自参与的采砂量与夏顺安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对于上诉人王某贵代理人提出的船主王某贵按1158号船(系涉案4条采砂船中的一条)采砂量承担10%的按份责任,检察官指出,上诉人与夏顺安等9人合谋利用1158号船共同实施了非法采砂行为,应当按该船的采砂量连带承担574万元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其支出的燃油、船舶维修成本是其因非法采砂支出的费用,不属于生态修复费用,要求从574万元中扣除于法无据。连带侵权责任是法定责任,法律不因其他责任人没有执行能力将连带责任变更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后,可按过错大小依法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上诉人主张按份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针对被告提出的相关行政机关对非法采砂监管失职的问题,检察官指出,行政机关承担监管失职的法律责任,与该案民事公益诉讼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将行政机关列为共同被告,且检察机关对监管失职的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办理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发出了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严格执法。同时行政机关经办人员胡某另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受贿罪,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的出庭意见不仅被法庭采纳,而且还得到了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听庭人员的认可,同时也消除了出庭上诉人及被告家属的对立抵触情绪和认识误区。

【责任编辑: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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