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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消防车当废铁卖,别打这种歪主意

作者:白毅鹏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2020年12月29日
导读:“长时间没人开”不等于“废弃不用”。


最近,重庆巴南警方破获一起消防车被盗案件。根据民警介绍,犯罪嫌疑人王某听闻某化工厂附近停有一辆许久无人驾驶的消防车,便趁四下无人,将消防车拖至回收公司并拆卸转卖,最终销赃获利16000元。目前,王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报道,王某认为“长时间没人开”等于“废弃不用”,然后才把消防车偷卖掉。真可谓有人敢偷,有人敢买。要知道,寻常人谁敢打消防车的歪主意?况且即便是普通车辆,难道不经常挪动,就可以当废品卖?


盗毁就是盗毁,如此想法未免可笑。说白了,只要不是自己的东西,就不能想当然地随意处置,这个道理怕是小孩都知道。他这样做,还是心存侥幸,被金钱冲昏头脑。这可是辆消防车,明显是当地应急消防部门所有。趁着夜里四处无人或许可以“成功”盗车,但这么大的消防车,到了白天很容易就会被人发现凭空消失,加上拖动痕迹明显,“马脚”到处都是。


这么明显的特种车辆,拆卸转卖毫无障碍,难道废品交易可以不管出处来路吗?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的金属物品中,就包括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对于消防车这一重要消防设施,交易各方是看不出来车辆特殊,还是认为利益高于一切?


从作案过程看,王某对消防车辆拆卸转卖,并取得非法收益16000元,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针对该条款有更为细致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情形。王某偷盗拆卸转卖消防车,并取得16000元的非法收益,将成为法院为其量刑的犯罪证据,他还要赔偿相应的公物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王某偷车是在12月7日晚,重庆市木洞镇派出所接到报警是在12月20日,当天便将王某抓获。既然派出所接到报警,说明消防车有头有主。但如网友所说,十几天过去了,管消防车的单位为何没有及时发现?派出所当日接警当日破获,可谓神速,但如果能够及时报警,犯罪嫌疑人不至于多日逍遥法外,消防车尚能挽回,不至于最后被拆卸转卖。


当然,管理部门报警速度慢,可能是因为在努力寻找车辆而耽搁了,但十余天的时间未免过长。车辆长期不挪动的情形,让网友质疑消防车是否离管理视线太远,或者平日就是疏于管理。如果盗窃分子早有不当企图,这岂不是给了其可乘之机?


另外,为何将车长期停在这里?有网友指出,消防车停靠在化工厂附近,可能是因为此地属于重点消防区域。但这不代表就能一放了之,弃之不管。王某观察踩点期间,但凡消防车附近有工作人员出现,这起事件大概率都不会发生。


另外,消防车处于服役期,若一直停留于此,是不是有浪费资源之嫌呢?车辆停留于此,常规的维护保养是如何做的呢?如果出现险情,消防车是否能正常工作?如果管理疏忽,消防车即便不被盗贼盯上,也可能遭风吹日晒、人为损毁。总之,消防车是消防设备,不能脱离日常使用范围,更不能脱离消防部门管理视线。有人说,该消防车长期不挪动、无人驾驶,或许是报废车辆,但把报废车辆放在此处,岂不是在占用公共空间?


消防车被盗卖损毁,各地消防积极发声,很多网友同样义愤填膺。对于如此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只有依法严惩,才能震慑不法分子,引导人们爱护消防车辆设施。与此同时,也应关注和反思消防车为何长期停在路边没有挪动。毕竟,加强日常管理和防范,也是确保消防车不受非法损害的关键一步。

【责任编辑:任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