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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录未做胸透孕妇,求职与生育“二选一”?

作者:任冠青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2020年12月11日
导读:孕育新生命本身是件美好的事,社会和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性更多关怀。

对河南新乡女子邹小林(化名)来说,怀孕似乎并未给自己带来好运。据澎湃新闻报道,她在怀孕期间参加了当地的教招考试,并获得了所报岗位总成绩第一的好成绩。随后,她却因怀孕无法做胸透项目而导致体检缺项,最终未被录取。

近日,邹小林到原阳县法院起诉平原示范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文教体卫局,要求撤销不予录用决定。对此,平原示范区文教体卫局表示,在招聘公告中明确载明了“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编制完整体检报告的考生,视为体检不合格”,“对其不予录用,并未所谓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而是严格按照招聘公告,依约行事”。

依规办事,确保录用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岗位要求,当然无可厚非。不过,任何招聘规约都不应逾越法律的要求,也需要坚持人本原则,尽量照顾到特殊群体的特殊状况。

胸部X光检查存在放射性伤害,容易对胎儿的生长发育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会导致畸形、流产等严重后果。坚决要求应聘者于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整体检报告”,无疑是忽视了孕妇群体的特殊状况,在事实上将其推向了“怀孕、工作只能二选一”的两难境地。面对如此“说一不二”的要求,一些孕妇甚至被迫做出了令人心痛的冒险。

据邹小林介绍,一名孕妇在剖腹产后补做了胸透,“还有一名为了能被录取,去做了流产”。而像邹小林一样没有做胸透的孕妇,即便名列前茅,也只能被“一票否决”,眼看着自己的努力成果付诸东流。可见,这一看起来不含任何歧视意味的统一要求,其实深深伤害了孕妇的平等就业权。

让女性在求职时陷入如此局促、逼仄的困境,显然与我国的法律要求相抵牾。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指出: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劳动法明确规定:在录用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妇女权益保障法亦强调: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在确保招录公平与人性化执行的平衡中,并非没有其他选择。比如,招聘单位可以要求孕妇在胸透缺项处附加怀孕证明,之后再进行补测。保留个别孕妇入职资格,也不会对整体工作安排产生太大影响。让符合要求的孕妇得到应有的工作机会,而非因特殊时期的不可抗力被“卡”住,才显公平。

从一些员工“隐孕入职”,有公司在条款中规定入职一年不能怀孕,女子生二孩被要求“主动”离职等新闻中,不难窥见孕妇群体面临的职场困境。笔者的一些朋友在生育后,也遇到了产假未休完就被要求到岗,被讽刺“一孕傻三年”等现象。这些乱象不仅损害了孕妇的合法权益,更加大了女性整体的婚恋和生育压力,引发“恐婚”“恐孕”等心理。

当然,用人单位并非没有难言之隐。企业需要考虑用人成本和投入产出比,女性在生育上的长时间付出,的确会给工作带来不少影响。对此,一方面要强化相关的法律监管,让企业不敢在用工时歧视女性;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国家补贴、减税等方式,以此间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鼓励企业更多招录女性员工。以体检缺项为由拒绝录用邹小林的是当地政府部门,更应当在维护女性权益方面作出表率。

总之,孕育新生命本身是件美好的事,社会和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性更多关怀,防止怀孕变成一件“糟心事”。

【责任编辑:王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