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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骚扰、揭发隐私、拦路闹事、非法摆花圈……这些“软暴力”,国家出手了!

发布时间:2019-04-14 09:34 来源:共青团中央 

    导读

    “砰”的一声响,家里的窗户玻璃被砸碎了;欠债后被讨债人骚扰,动不动来“谈谈心”;短信、语言威胁“再不还钱就断手断脚”……这样的事情,没有用传统暴力手段,但同样让人恐慌。

    事情处理起来非常棘手:砸碎玻璃等案值小,证据难以采集,对方又能提供看似合理的欠条,通常只能作为纠纷处理……

    近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印发文件,正式明确了依法惩处“软暴力”犯罪。

    4月9日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软暴力”的犯罪行为将得到严惩!

    “软暴力”也是犯罪!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9日表示,要坚持法定标准,确保罚当其罪。

    意见指出——

    “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怎样算是“软暴力”犯罪?

    根据意见,“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其他符合意见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软暴力”犯罪将被严惩!

    意见指出——

    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寻衅滋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因本人及近亲属合法债务、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表示,意见及时有力回应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打击重点、难点,为“软暴力”刑事案件的处置提供了精准、细密的工具清单,同时也坚持了法治底线,在界定“软暴力”的法律性质、表现形式等方面,实现了“打早打小”的防治策略与“打准打实”的司法策略之间的有机结合。

    4月10日,浙江法院首次运用新出台的“软暴力”相关规定

    当事人双方

    被告人舒某某,湖南怀化人,现暂住在河北廊坊,吸毒成瘾,曾3次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并被强制隔离戒毒;

    受害单位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立足于“互联网+公路运输”的运力企业,业务范围遍布全国,是常山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案件回顾

    2017年初,舒某某得知有司机被承运商拖欠运费,产生了帮讨债从中谋利的想法。

    在明知常山众卡公司已付清所有运费、且已发函催促下级承运商支付运费的情况下,舒某某仍以合同签订有瑕疵为借口,要求常山众卡公司重复支付,组建以货运司机为主体的微信讨债群,与之前建立的近2000余人的微信群,唆使司机委托其讨债,更在微信群里多次、反复发布“悬赏通告”,扬言将效仿西方“地下裁判团”,以谈判、调解、扣货等手段,威胁、恐吓常山众卡公司重复支付运费,煽动司机在全国范围内扣货并给予奖励。

    而实际上,常山众卡公司经核查已付清所有运费,所欠4400元运费也已向下级承运商发函催促付款,另外140700元运费实际上是其他公司欠的。

    这些情况,舒某某都知道,但他却没有收敛,继续通过在讨债群中发布“悬赏通告”,给予高额奖金、补偿压车费等方式,煽动司机在全国范围内扣押常山众卡公司的货物,逼迫常山众卡公司支付不属于本公司所欠的运费。

    最终,迫于舒某某的威胁,常山众卡公司支付了运费151700元,舒某某从中获利19500元。

    这,就是典型“软暴力”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舒某某的行为,属于“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犯罪行为。

    审理结果: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

    在常山的这个案子中,舒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舒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使用软暴力犯罪手段,非法插手民间纠纷,强拿硬要,通过信息网络和通讯工具发布悬赏公告、恐吓、谈判、威胁扣货等软暴力方式,使被害单位负责人产生恐慌,支付了本不应由其支付的运费,严重影响了交通物流行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破坏了营商环境,损害民营企业利益,情节严重,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

    意见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4月9日印发)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对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犯罪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犯罪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二、“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

    (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二)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四)其他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三、行为人实施“软暴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

    (一)黑恶势力实施的;

    (二)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以及因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的;

    (四)携带凶器实施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的或者足以使他人认为暴力、威胁具有现实可能性的;

    (六)其他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情形。

    由多人实施的,编造或明示暴力违法犯罪经历进行恐吓的,或者以自报组织、头目名号、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暗示方式,足以使他人感知相关行为的有组织性的,应当认定为“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

    由多人实施的,只要有部分行为人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情形的,该项即成立。

    虽然具体实施“软暴力”的行为人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但雇佣者、指使者或者纠集者符合的,该项成立。

    四、“软暴力”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以及《指导意见》第14条“恶势力”概念中的“其他手段”。

    五、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中的“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既包括同一类别的行为,也包括不同类别的行为;既包括未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也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六、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七、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九、采用“软暴力”手段,同时构成两种以上犯罪的,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根据本意见第五条、第八条规定,对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先前所受的行政拘留处罚应当折抵刑期,罚款应当抵扣罚金。

    十一、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

    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寻衅滋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因本人及近亲属合法债务、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

    十二、本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来源:微信公众号“共青团中央”(ID:gqtzy2014)综合整理自微信公众号“中国新闻网”(ID:cns2012)、“中国普法”(ID:zg_pufa)、“浙江新闻”(ID:zjnewsapp)、“刑法库”(ID:XingFaKu)等

【编辑:杨海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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