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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95后”涉恶:插手感情纠纷致人死亡,有人获刑14年

发布时间:2018-12-15 07:38 来源: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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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今年,荣昌六名“95”、“00”后无业青年聚在一起组成“涉恶”犯罪团伙,在网吧、茶馆等地寻衅滋事强行破坏索要财物,插手他人感情纠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荣昌警方先后将团伙成员刘某、蒋某、简某、李某、邓某、罗某6人抓获并依法移送起诉。12月12日,荣昌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六名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十四年不等刑期

2018年1月以来,无业青年刘某先后结识刑满释放人员蒋某、简某,社会闲散青年李某、邓某、罗某等人,以出租屋作为聚集点,购买刀具、甩棍等工具,以给他人“摆场子”为收入来源,长期聚集荣昌城区及广顺街道等地,逐渐形成以刘某为头目,蒋某、邓某、简某为骨干,李某、罗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团伙。2月至6月短短4个月,该团伙在荣昌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

2月,李某与团伙成员罗某、蒋某、邓某等人在人民医院附近殴打他人,直到被害人蒋某交300元“赔偿费”后,才让其离开。

3月,因团伙成员简某在一棋牌室打牌输钱后向棋牌室老板魏某借钱未果,团伙成员刘某、蒋某、邓某到茶馆闹事,导致棋牌室不能正常营业,直到棋牌室老板赔偿1000元“损失费”才罢休。

6月10日,以刘某为首的团伙成员插手他人感情纠纷,携带刀具、甩棍等工具替女性朋友 “摆场子”殴打受害人王某,刘某持刀连刺王某数刀,导致王某左胸被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1212经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刘某犯故意伤害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李某犯故意伤害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蒋某犯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邓某犯寻衅滋事罪因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简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编辑: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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