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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监管办法落地:统一监管标准 回归资管本源

发布时间:2018-09-29 09:30 来源:人民网 作者:李彤

  人民网北京9月28日电 (记者李彤)“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5万元降至1万元”、“个人首次购买需面签”、“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今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作为资管新规的配套实施细则,《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陆续开展理财业务。在快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业务运作不够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尚未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等。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监管部门发布实施了一系列规定,2017年以同业、理财和表外业务等为重点,开展了“三三四十”专项治理和综合治理。指导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建立理财产品信息登记系统,初步实现了理财产品的全国集中统一登记和穿透式信息报送。此次发布的《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定位于规范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

  数据显示,2018年以来,银行理财业务总体运行平稳,6月末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为21万亿元,7月末为21.97万亿元,8月末为22.32万亿元。理财资金主要投向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标准化资产,占比约为7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占比约为15%左右,总体保持稳定。

  《办法》与“资管新规”充分衔接,共同构成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严格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产品运作,实行净值化管理;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设定限额,控制集中度风险;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控制杠杆水平;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强化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行产品集中登记,加强理财产品合规性管理等。

  针对《办法》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有哪些规定,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首先是加强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延续现行理财监管要求,规定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设定单只理财产品销售起点,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单只私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个人首次购买需进行面签,应在银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面签。

  其次是加强产品销售的合规管理,规范销售渠道,实行专区销售和双录;加强销售管理。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执行《办法》附件关于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管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过程管理、销售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引入投资冷静期,对于私募理财产品,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

  三是强化信息披露,在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的同时,进一步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分别列示其信息披露要求: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披露每个开放日的净值,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每周披露一次净值,公募理财产品应按月向投资者提供账单;私募理财产品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银行每半年向社会披露本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

  四是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银行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理财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全流程、穿透式”集中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核对所购买产品是否为银行发行的正规理财产品。

【编辑:李伊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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