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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职场性骚扰 河南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发布时间:2018-09-21 14:5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韩章云

  中新网郑州9月21日电(记者韩章云)痛经可休1至2天假,女职工在职场受到性骚扰进行投诉,用人单位应及时处理并保护其隐私……近日,河南出台《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女职工的生理实际出发,对女职工怀孕、休产假、生理期保护等多项权益进行规定,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河南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并将于11月1日正式施行。该《规定》切切实实为河南省广大女职工送上了一大波福利。

  在女职工生育权利保护方面,《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对于女职工生理期的保护,《规定》也有明确要求。

  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10分钟工间休息;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休息。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记者注意到,保护女职工不受职场性骚扰的内容也纳入了此次《规定》。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遭受性骚扰。

  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等危害职工人身安全的行为,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此外,《规定》还对女职工哺乳、休产假、体检等权益进行明确。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申诉。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完)

【编辑:郭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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