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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提前介入“昆山街头凶案”调查

发布时间:2018-08-30 13:04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孔令晗 熊颖琪

  男子持刀与他人冲突被砍死引发社会关注

  检方提前介入“昆山街头凶案”调查

  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造成一死一伤。现场视频显示,一辆宝马车在抢道时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纠纷,双方争执时宝马车司机从车上拿下一把砍刀对电动车车主进行挥砍,途中砍刀不慎掉落,遂被电动车车主捡起,反将宝马司机砍伤。随着视频被大量转发,昆山男子持刀欲砍人却遭“反杀”一事持续发酵。

  砍人男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还是防卫过当?事件引发社会关注。28日晚,昆山市检察院宣布提前介入此案调查。

  现场视频:持刀与他人冲突被砍死

  8月27日晚9点左右,江苏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广泛关注。

  视频中,一辆宝马车欲强行走非机动车道,与一名骑电动车男子发生争执。争执中宝马司机从驾驶室拿出砍刀向骑车男子进行挥砍,扭打中砍刀掉落在地,被骑车男子抢到手随即还击,最终宝马司机伤重不治身亡。

  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龙(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龙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8月28日傍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宣布,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经初步调查:当天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龙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死者曾因刑事犯罪多次入狱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该案中的死者刘某龙此前曾因持刀伤人入狱。裁判文书网显示,2014年5月刘某龙曾因寻衅滋事,在昆山市人民法院受审。

  据这份编号为(2014)昆刑初字第0180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刘某龙,农民。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释放。

  2014年,昆山市检察院以刘某龙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再次对其提起公诉。据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3日晚,刘某龙伙同焦某某、朱某某酒后至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好声音KTV,无故殴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杜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2013年1月25日凌晨,刘某龙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发生纠纷,刘某龙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

  因刘某龙曾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四个月;犯故意伤害罪,获刑一年三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已公布的案卷显示,刘某龙因刑事犯罪共4次入狱,刑期累计超过10年。

  今年3月因举报犯罪获见义勇为证书

  刘某龙除了有前科外,也曾获得过见义勇为的荣誉。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刘某龙曾于今年3月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证书。其发布的证书照片显示,今年3月30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以“弘扬社会公德,伸张正义、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贡献突出”为由,授予刘某龙见义勇为证书,以资鼓励。

  针对这一情况,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于29日发布情况说明称,2018年3月5日,昆山市陆家派出所接群众刘某龙、张某某举报,称有人在实施犯罪。掌握这一情况后,警方展开侦查,一举将犯罪嫌疑人贾某抓获,后贾某被依法刑拘。3月27日,陆家派出所见义勇为工作站根据见义勇为相关表彰条例,结合刘某龙、张某某在破案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为其申报了见义勇为,填报了昆山市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审批表,由工作站站长审核签字,再递交给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审批。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根据申报内容、经研究同意给予刘某龙、张某某颁发荣誉证书、各奖励500元现金。最后依照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放奖励流程,由陆家工作站到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签领了奖金和证书,再由工作站发放给见义勇为人员。

  该情况说明称,由于8月27日昆山顺帆路持刀砍人事件被人在媒体上发酵转载,被害人刘某龙的见义勇为证书也被曝光,部分网友对基金会颁发荣誉证书给刘某龙心存质疑。注意到这一情况后,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对刘某龙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复审,未发现异常。

  “网上晒出刘某龙有犯罪前科,但目前省、市基金会奖励条款里未有明确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报见义勇为,3月刘某龙为警方提供重要破案线索,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是事实,据此,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奖励程序给予刘某龙奖励。对于8月27日刘某龙事件,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深表遗憾。”

  行凶男子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

  由于视频显示,是刘某龙最先拿出砍刀伤人,因此于某某反杀刘某龙的行为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又或是故意伤害成为舆论争议的焦点。

  有人认为,于某某如果不拿刀进行反击,自己就有被砍伤甚至砍死的危险,因此他的所作所为是一种防卫行为,致刘某龙死亡最多算是防卫过当。但也有人表示,在于某某拿到刀后,刘某龙对他的威胁已经减弱,没有必要进行追击、挥砍,据此认为于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

  对此,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王发旭律师表示,本案中最具争议的部分在于电动车车主抢到刀后追砍刘某龙的行为如何定性。

  王发旭称,正当防卫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定义,大意是行为人处于危急情境下,可以采用必要合理的手段进行自我保护,在特别危急的情境下,剥夺加害人的生命不负刑事责任。“就这个案件来说,因为当电动车车主拿到刀的那一刻,他便不再处于险境,并且刘某龙已经逃窜,所以他追过去砍的几刀不能归在正当防卫的范围内。”

  而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耀军律师则有不同看法,张耀军称《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鉴于该案中的部分关键事实尚不明确,故无法对于案件争议问题做出判断并形成结论。基于现有视频中所反映的事实,我个人倾向性认为属于防卫过当,可能构成故意伤害,但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文/本报记者 孔令晗 熊颖琪 实习生 王婧

【编辑:田沐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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