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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校园临时工社保折射权利保护困境

发布时间:2018-07-02 14:17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作者:堂吉伟德

  作者:堂吉伟德

  2008年7月,老谢应聘到陕西省西安市的西安财经学院公共外语部(后改名为外国语学院),担任该院多媒体教室的管理员。2016年7月,离老谢合同期满还剩1个月时,他被辞退了。同时,老谢也确定,校方并未履行当时的承诺,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难看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属于一项法定责任和义务。劳动者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责任的行为,同样也受到法律的约束。

  理想的丰满与现实的骨感,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如果连高校都“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公共形象一直优良的用人单位都如此粗暴践踏劳动者的权利,将双方要约和法定要求都视为摆设,劳动权利保护的整体状况令人忧虑。虽然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但实际上,一些用人单位并未履行或完全履行这项义务。而这类现象,在部分地方和领域还相当严重。

  法律风险上,《社会保险法》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不过,启动追溯程序存在主观能动性的问题,风险的叠加也决取于法律执行效率的问题,如何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干预、早处罚和早了结”,既是当下最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相关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的关键因素。

  法律提供了相应的保护机制,但能否快速有效地启动,权利救济的渠道是否畅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会产生重要影响。如果干预机制灵敏而应对及时有效,则劳动者的权利保护能力就会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也会不断提升;而当“违者不究”成为一种常态,并诱使其产生极强的侥幸心理,则劳动权利保护就难以从纸面落脚于实际。

  权利的保障,取决于个体的正当抗争,更取决于外部保护机制的有效性。欠缴校园临时工社保让人窥透现实,并引发了“为何如此”的深刻反思,这说明现实状况与预期之间仍存在反差,应有的权利厚度在落实中被削弱。这其中,既有劳动者对保护机制缺乏信任,从而被动放弃自身正当权利的因素,更有干预主体多元化以及“九龙治水”所带来的效率耗损。种种原因,增加了权利救济与保护的难度,形成了事实上的违法纵容。

  如今,仲裁、判决都已过去一年多,但老谢的医疗保险却仍无着落。若未能实现民事、行政处罚的整体联动,让保护与救济的机制高效运转起来,则“何处是个头”的个体困惑,依然会面临长久以来存在的权利困境。(堂吉伟德)

【编辑:田沐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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