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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防止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一哄而起”

发布时间:2018-06-30 17:49 来源:人民网 作者:李彤

  人民网北京6月30日电(记者 李彤)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在回答记者提问时,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对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提出了要求,同时也防止“一哄而起”,确保其具备相应的风险抵御能力。

  银保监会表示,《办法》明确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属性,规定了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具备的一般性条件,包括符合规定的章程,符合要求的股东和注册资本,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从业人员,有效的公司治理、内控和风险管理制度等。这主要是为了在满足机构设立需求的同时,防止“一哄而起”,确保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具备相应的风险抵御能力。

  “《办法》在资金来源上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加以筹集。”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第一,允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依法依规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充分运用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支持实施债转股;第二,允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附属机构申请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转股业务;第三,明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募集债转股资金;第四,允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和同业借款等业务融入资金;第五,在确保资产洁净转让和真实出售的前提下,允许银行理财资金依法依规交叉实施债转股。

  值得关注的是,为防范债转股过程中的风险特别是道德风险,《办法》做了相关规定。

  一是要求转股债权应当坚持通过市场机制发现合理价格,洁净转让、真实出售,有效实现风险隔离。强调应当审慎评估债权质量和风险,坚持市场化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

  二是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与其股东银行及其关联机构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机制。鼓励交叉实施债转股,对于使用募集资金开展业务的,应当主要用于交叉实施债转股。股东银行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所投资企业不得降低授信标准。债权出让方银行不得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不得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防止虚假交易,掩盖不良资产;

  三是明确转股对象和转股债权范围。鼓励对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实施债转股,禁止对僵尸企业、失信企业、金融企业等实施债转股;

  四是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建立全面规范的业务经营制度,明确尽职调查、审查审批与决策流程,建立严格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遵循商业原则,防止掩盖风险、规避监管和监管套利,同时加强对所收购债权的管理,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杨海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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