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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监察委员会入宪

http://www.cyol.com  2018-03-11 21:10

来源:中青在线 王鑫昕 王亦君 李超

    3月1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回答记者提问。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王婷舒/摄

    中青在线北京3月11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王鑫昕 王亦君 李超)根据刚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内容入宪。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宪法修正案对监察委员会的产生、组成、性质、地位、工作原则、领导体制、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都作出了规定。

    郑淑娜说,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具有全局性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目标是要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设立监察委员会。

    “设立监察委员会涉及国家机构职权的重大调整和完善,所以需要做顶层设计,要在宪法中作出规定。”郑淑娜说。

    她介绍了宪法修正案中有关监察委员会的相关内容。第一,关于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在宪法第3条增加了监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内容。

    第二,关于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举和任免,在宪法的第62条,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规定中增加了一项,即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在宪法的第67条,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当中增加了一项,即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对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进行任免。

    第三,关于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任期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规定,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关于领导体制的规定。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关于监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宪法修正案规定,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等等。

    郑淑娜说,宪法修正案对监察委员会的规定,为设立监察委员会,并为其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提供了宪法依据,也为制定监察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责任编辑:董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