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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预测:青少年司法专业社工很快多起来!

发布时间:2018-02-26 13:04 来源:共青团新闻联播 共青团中央微信公号及网络资料

  主播君的话:

  未成年人案件如何处理?谁来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又该如何保护和疏导?一则协议的出台,为这些问题的处理提供了一种更周全的模式,同时随着协议变成现实,一支特别的队伍也会不断壮大。

  先来看两个关于未成年人的故事!

  01

  故事一

  2012年5月27日下午,当时未满18周岁的李村等3人盗窃了一辆红色的速卡迪SK150型两轮摩托车。他们把车停在经开区一工厂的门口后,便各自回家,次日,发现车已不知去向。

  两个月后,警察找上门来。李村自知案发,交代了作案经过。

  了解到案件后,来自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的乔璟璟,和另外3名检察官组成了该院的“莎姐”团队,对李村进行帮扶

  讯问中,李村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表示非常后悔。他说,自己因患病而辍学,自己盗车最初是想有“上班的交通工具”,家里为了治病花了不少钱,这次不想再花家里的钱。

  取保候审后,李村与其家属主动找到失主董某,当面赔礼道歉并赔付了2000元。和解协议书中,董某表达了谅解李村的意愿,请求对他从宽处理。

  2013年1月4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的第一个工作日,李村成为我国第一个按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而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

  该院对李村设置了6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间,乔璟璟曾身着便装,以李村“姐姐”的名义前往李村所在公司“暗访”,得到“表现不错”的反馈。

  4年多来,李村履行了承诺,没有犯罪记录。

  02

  故事二

  家住福建省莆田市的小龙,由于母亲有虐童的现象,所以生活中经常被打。每天处于极度恐慌之中、经常挨饿受冻的小龙告诉社工“不想活了”。

  福建省莆田市阳光青少年事务服务中心主任郭艳了解到情况后,当时派了两名资深的社工到小龙家走访。

  可是,小龙的母亲还会时不时打小龙、拿他当出气筒。即使派出所多次介入,还是不能制止她虐童。后来经多部门商讨,决定帮助小龙转移监护权。

  但在实际操作中,监护权转移并没有那么容易。监护权撤销制度自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施行即已确立,并在2006年12月29日写入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但是司法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

  “很多细节没有规定,如何转移、由谁来接管,我们进行了很多次论证,前后跟进了3年多。”让参与者欣慰的是,2014年7月4日,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法院法官当庭宣判,撤销林丽某的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梧店村村委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阳光青少年事务服务中心对仙游县受母亲虐待儿童小龙的帮扶个案,也成为国内公开司法判例中首例通过第三方介入转移监护权的案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像这样帮扶未成年人的故事还是不够多,主要原因是青少年事务社工、特别是青少年司法专业社工队伍太少,力量太弱。

  可喜的是,2018年2月9日,在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全体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共同签署了《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合作框架协议》。这样一纸协议,将会明确青少年事务社工以及青少年司法专业社工在其中的位置,这支队伍也会更加壮大!

  那么这份协议提出了怎样一个社会支持体系呢?

  1、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现刑事、民事、行政领域全覆盖,既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又保护未成年被害人。

  2、建立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机构,“一门受理”检察机关、共青团的工作委派,提供相关社会服务,或转介至相关职能部门、社工机构实施。

  3、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为突破口,推动未成年人警务、审判、矫正工作有效衔接,完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配套工作体系。

  其实,在协议出台前,各地一直也在尝试这种未成年检察工作的社会支持体系。

  北京:“共青团+社工”创新基层青年服务

  2010年以来,北京团市委努力为青年打造“一个好玩的俱乐部,一个靠谱的朋友圈”,配备专职社工社区青年汇应运而生。

  同时,随着青少年社工队伍的不断壮大,北京团市委孵化成立了北京厚德社工事务所并主导成立了 北京青少年社会工作协会。

  上海:“政社合作”创新实践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

  2003年,上海市综治委以“政社合作”的创新理念推进预防和减少犯罪体系建设,上海团市委下设了上海市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并推动成立了 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以下简称阳光中心)等专业社会组织。

  阳光中心按照市、区、街(镇)三级管理模式分别设立总部、社工站和社工点,建立了一支500人、覆盖全市的专业社工队伍。十余年来,上海青少年事务社工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山东

  2014年12月烟台市微泉青少年事务服务中心成立,这是由团烟台市委指导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之初,该中心就明确了“青少年成长关爱服务、青少年友好社区建设、青少年司法社工”三大青少年服务系列。

  自成立以来,以外来务工子女、农村留守儿童、涉罪未成年人、服刑人员家庭青少年、吸毒人员家庭青少年等8类青少年为主开展服务,已累计服务青少年两万余人次。

  在《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合作框架协议》中,最高检和共青团中央还提出了双方的合作内容、合作形式以及配套保障等。

  合作内容

  1、推动检察机关未检工作机构建设。

  2、培育扶持青少年司法专业社工。

  3、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和犯罪预防。

  4、完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体系。

  5、建立个案介入和处置机制。

  6、加强困境未成年人等群体关爱保护。

  7、推动完善相关法律与政策。

  合作形式

  配套保障

  1、建立会商研讨、干部交流等合作机制。

  2、加强青少年司法社工业务指导和培训交流。

  3、完善财政资金、社会资金等多渠道投入机制。

  4、制定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政策文件。

  专家点评

  未成年人司法改革进入新时代

  姚建龙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这一始于未成年人检察的改革将完美综合司法体制改革和群团改革,实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保护的配合衔接,充分发挥共青团作为群团组织、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单位(在全国绝大多数省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组长单位的优势,按照“一门受理”的思路, 实现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专业化、规范化和共享化。

  按照制度推动者的设想,从未成年人检察切入只是开始、示范和支点,这一构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努力,还将拓展到未成年人审判、未成年人警务、未成年人司法行政等未成年人司法的全过程,并且还将逐步拓展至儿童福利体系和整个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中去。其远景目标是形成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互补的未成年人保护二元制度格局。

  未成年人司法不应是司法官包揽一切的“全能司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状况是检验一个国家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现代化程度的标尺。如果说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新中国第一个少年法庭以来三十余年,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重心在于推动公检法司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专办机制上,那么以 《合作框架协议》签署为标志,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改革将正式进入未成年人司法专办机制与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并重的新时代,具有历史性重大意义。

  搭建社会支持体系: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着力点

  席小华

  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北京青少年社会工作研究院执行院长

  司法保护是未成年人权益维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社会支持体系不完善已经成为影响涉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成效的重要桎梏。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签署《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合作框架协议》,其势必对完善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产生重要影响。

  未成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的搭建需要多种社会资源的参与和介入,而社会工作者的参与则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众所周知,社会工作者秉持“利他主义、助人自助”等价值理念,具有系统的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学科知识与社会工作专业方法训练,其在实现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和权益维护,链接多种资源回应和解决服务对象的困境和需求方面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

  社会工作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需要开展诸多服务,其中既涉及到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服务,也涉及刑事犯罪被害未成年人的服务;既涉及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各类服务,也涉及民事司法过程中的观护服务。社会工作者和基层司法工作者在锐意实现微观服务成效的同时,更需要处理服务衔接机制,外部资源链接等中观层面的各种问题。伴随着服务的不断推进,更需要建立一整套专业服务标准与服务机制。总而言之,这项探索对行动者和专业能力和实践智慧将提出严峻挑战,需要行动者给予一一破解。

  本世纪初以来,在没有具体政策支持的状况下,部分基层司法机关、共青团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已经开始探索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的路径。然而,全国各地的实践情况参差不齐。 《协议》的签署,加之后续检察机关、共青团组织的大力推动,以及社会工作专业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一定会迅速提升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质量和水平,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相信随着这一直协议的落地实施,青少年司法专业社工会很快多起来,未成年人保护的队伍会越来越大!

  来源:共青团中央微信公号及网络资料

  编辑:陈凤莉 杨宝光

【责任编辑:王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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