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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销毁此通告者,一律治安拘留!”法律不是执法者吓唬人的工具

发布时间:2018-01-08 19:34 来源:中青在线 中青评论 欧阳晨雨

 

  所谓“史上最强通告”,根本不是什么值得夸耀的事情,而是中国法治进程中,一个令人哭笑不得的戏谑插曲。

  一份张贴于大街小巷的执法通告,没见得震慑住几个违法分子,倒是“奇迹”般地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2017年10月,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永昌派出所在云纺商业区开展宣传工作、粘贴通告,但相关通告屡屡被人撕毁。为避免通告再次被撕毁,该派出所在商业区重点位置再次粘贴通告,并在通告正文外题头位置加上“凡是销毁此通告者,一律治安拘留!”的字样。1月7日,西山分局官方微博认为,通告正文外的提示语表述错误,予以纠正。(澎湃新闻1月8日)

  平心而论,该派出所之所以贴出那张通告,是为了维护辖区治安稳定,防止群众落入非法小贷的陷阱,就开展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而言,的确应给予肯定。真正“捅娄子”的,是那句加在题头上,不无狗尾续貂之嫌的强硬提示语——“凡是销毁此通告者,一律治安拘留!”

  或许,在派出所人员看来,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谁让贴出去的相关通告,总是被人撕毁呢?在通告上加一点狠话,表达一下执法部门的“意图”,那些想暗地里撕毁通告的人员,下手就会有所顾忌。只是,让人有点摸不着头脑的是,执法人员究竟是真的想这么做,还是光吓唬一下对方?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结伙斗殴等寻衅滋事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不过,销毁派出所通告的行为,够得着寻衅滋事的门槛吗?寻衅滋事须以主观故意为前提,倘若只是一不小心“销毁”,并没有存心“挑事儿”,难道也要治安拘留吗?

  翻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评判当事人的行为,是否需要处罚,应由执法部门作为“治安法官”,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法定的处罚程序作出。统统扣上“大帽子”,显然有置执法程序于不顾之虞,如此“超前”和“武断”,出现执法错误,也就难以避免。

  执法者就算只是想凭借通告吓唬一下对方,效果恐怕也难以保证。没有实际的震慑力量,光靠吓唬是长久不了的。对于那些存心想要捣乱的不法分子,既然之前多次违法,也没法抓住现行、施以惩罚,如今亮出一句狠话,就被“震慑”得收手不干了,或许只是自欺欺人。

  一打纲领也抵不过一个行动。把本来用于加强经常执法的力量,用在声嘶力竭的口号中,偏离了工作的重心,在现实中,也很难取得预计效果。如果这样的震慑性执法都能“药到病除”,那么满大街的口号、横幅、标语,只要口气够狠够硬,大家都能遵规守法了,岂不是天下太平?这样的“幻想”执法,倒也省心省力,节约了不少资源。

  其实,“史上最强通告”并非首创。行走在中国的乡村,或者是一些城市的街道,常常能看到措辞强硬的执法“通告”。例如,“放火烧山,牢底坐穿”“一日行窃,终身是贼”,等等。因为违反法律,违背常识,虽然语气不容置疑、坚硬似铁,却往往沦为众人笑谈。

  这些强硬的执法通告,在貌似初衷合理的外衣下,隐藏着愤怒的权力火焰,昭示众人“后果很严重”。在这种赤裸裸的权力“震慑”下,很难保证,在今后的执法实践中,手握行政权力的执法部门,能够遵从法治精神,秉持良善之心,作出合乎程序、民众认同的处罚决定。

  何为法治政府?非冠以法治之名的政府,而是用法律规制权力的政府。这种对于权力的有效规范和限制,要求执法者不仅要有良好的初衷,更要有置身于法律框架下的自觉与自律。从深处看,所谓“史上最强通告”,根本不是什么值得夸耀的事情,而是中国法治进程中,一个令人哭笑不得的戏谑插曲。

  有关部门在迅即纠正后,还应更加深刻地检讨“震慑式执法”,对于权力的认识,对法治的理解,究竟还存在多大的误区,进而向着法治政府的目标努力追赶。

  文/欧阳晨雨

【责任编辑:李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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