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公开“三公经费”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

    中青在线北京12月14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民政部今天下午通过官网公布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慈善法专设“信息公开”一章,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渠道、时限作了规定。

    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五条,以慈善法为依据,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原则、内容、渠道、时限、监督和法律责任作了更为细化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以真实、完整、及时为原则;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在慈善组织各项活动产生的信息中,征求意见稿在慈善法规定的基础上选择了与慈善宗旨相关程度高、公众关切程度高、风险程度高的五类信息,要求面向社会公开,以便接受广泛监督。

    这五类信息的第一类是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包括经民政部门核准的慈善组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的基本情况;慈善组织下设的秘书处组成部门、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管理人员、被投资方等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这些重要关联方等基本信息。

    除了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慈善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慈善项目、慈善信托信息;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也应当向社会公开。

    据介绍,慈善法实施后,我国的慈善组织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获得公开募捐资格,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公开募捐,与一般慈善组织相比,应当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督,透明度应当更高。

    为此,征求意见稿对具有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做出特别要求:一是为了监督慈善组织是否按照慈善法要求“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还应当包括:在本组织领取薪酬最高前五位人员的职务和薪酬;本组织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公务招待费用、公务差旅费用的标准。

    二是按照公开募捐活动的特点,要求公开募捐活动在开展前就进行公开,开展期间要每三个月定期公开,结束后要全面公开。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募捐取得的款物等收入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以及尚未使用的募捐款物的使用计划。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结束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布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应当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另外,征求意见稿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

    在信息公开的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慈善组织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就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

    慈善组织有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民政部门可以依据C慈善法相关规定对慈善组织进行处罚。

    公众在2018年1月12日之前,有三种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一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二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cfgs@mca.gov.cn,三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章征求意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