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讯(记者 葛晓倩)昨天,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潘志琛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潘志琛利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八个单位在申办、参加体育赛事、成为赛事供应商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93.03642万元、美元4万元,检察院一审判决潘志琛有期徒刑四年。
潘志琛1956年10月13日出生,2009年12月任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党委副书记(正司级),2013年3月至案发任国家体育总局排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党委副书记(正司级)。因涉嫌受贿犯罪,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5年8月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10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6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2015年10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潘志琛犯受贿罪,于2016年8月3日对他提起公诉。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在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10月25日、2016年11月2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今年4月5日,法庭裁定潘志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已缴20万元,尚未缴纳的10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其刑期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