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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新规”之外还有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17-11-15 18:16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刘昌松

政府购买服务以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放体育场地的措施,设想确实不错,但需要国家财政的巨大投入,单靠体育主管部门的《通知》根本无法解决。

日前,国家体育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在城乡中老年群体中广泛盛行的广场舞活动进行严格规范。通知提到了“广场舞健身活动存在场地不足、噪音扰民、管理服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发生了健身群众抢占活动场地的冲突,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明确规定不得在烈士陵园等庄严场所开展广场舞健身活动,不得因广场舞健身活动产生噪音影响周边学生上课和居民正常生活等。(封面新闻11月14日)

《通知》对这样几方面问题的把脉是准确的,值得肯定。

一是明确了广场舞属于全民健身活动的性质。《通知》要求各级体育部门“将广场舞健身活动健康开展作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的重要内容”。这就从国家政策层面,充分肯定了广场舞是健康体育活动,国家应该鼓励、推广,而不是禁止和限制其发展。这对社会上出现的“妖魔化”广场舞的倾向,是最有力的回击,也是进一步制定规范的认识基础。

二是明确了健身活动场地严重不足是影响广场舞健康发展的首要问题。对此,是有调研数据支撑的。数据显示,广场舞是50岁以上人群最流行的锻炼方式之一,参与度在10%左右,因而总人数逾千万。而我国大陆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仅为1.46平方米,不足美国现有相应数值的1/10、日本的1/12,能用于广场舞的场地自然相形见绌。场地严重不足,再缺乏规范,抢占场地乃致发生肢体冲突就不奇怪了。

三是明确了广场舞引起的突出矛盾,是噪音扰民和管理不到位。其中噪音扰民最突出的问题,会影响到周边学生上课和居民正常生活。因此,《通知》明确划定了“不得因广场舞健身活动产生噪音影响周边学生上课和居民正常生活等”的红线,这也是必要的。

值得一提的是,准确把脉是提出解决措施的前提。《通知》针对场地严重不足,提出了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广场舞健身活动场地,分时段向广场舞健身爱好者开放场地、利用城市空置场所提供场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体育场地开放等具体措施。

但这些措施落实起来,仅靠《通知》的规定和意见恐怕还是不够的。比如,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广场舞健身场地的措施,现在城镇规划对此几乎是个空白,但主管规划的住建部并非《通知》的下达机关,落实起来的难度可想而知;即使住建部作为《通知》的制发机关参与进来,如果未在《城乡规划法》等国家立法中有明确量化要求,也可能在执行中走了样子。

比如,分时段利用场地的措施,具体谁来分、如何分以及有关利益各方是否满意,都是问题。《通知》虽然提出了国家体育总局“成立全国广场舞健身活动推广委员会”,但其职责只是就广场舞健身活动提出规划,推出标准,提供指导。因广场舞涉及的利益关系非常复杂,也难以赋予其场地划分的硬性管理职权。笔者认为,不如放手鼓励各地建立起民间的“广场舞协会”,相信民间有智慧解决各种难题。

再如,政府购买服务以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放体育场地的措施,设想确实不错,但需要国家财政的巨大投入,单靠体育主管部门的《通知》根本无法解决。哪怕是由体育部门去协调财政部门,由于涉及国家预算,也一定面对诸多困难。

因此,笔者认为,广场舞活动涉及场地规划、经费保障和多方利益协调等,非体育主管部门通过制定部门规章能够彻底解决,需要各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参与其是,才能统筹解决各方面的问题。

【责任编辑:吴蕴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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