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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新建商品住房备案价格不得超过去年10月均价的30%

发布时间:2017-11-14 16:24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林智仁

    中青在线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林智仁)福建省泉州市近日下发《泉州市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实施意见》,文件提出,新建商品住房的备案价格超过属地2016年10月均价30%及以上的,以及拒不接受预售价格指导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预售许可。

    新政规定,非泉州户籍家庭在泉州市和本市户籍跨市本级、县(市、区)新购买的商品房(含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记者注意到,在限购的区域方面,自2017年4月17日起,丰泽区、鲤城区、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官桥镇/水头镇/石井镇列入限购范围。此次新出台的政策规定,清濛开发区、洛江区万安街道、台商区、惠安县黄塘镇这几个区域也加入了限购行列。

    此外,《意见》还提出:不得擅自提高符合首套房及二套房贷款条件购房者的首付比例;住宅配套可售车位、车库纳入预售价格调整,调控间隔时间与幅度与住宅一致;土地出让合同没有明确精装修的,开发企业不得加精装修价格对外出售;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即日起至10日内需公开可售房源和“一房一价”等信息;不得以搭售车位、签订装修合同等等条件捆绑销售;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方不可通过签订“意向书”、“预定协议”等方式蓄客,约定购房意向,并在开盘前将认购客户名单向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意见》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应按照备案价格对外销售。销售价格超出备案价格的,不予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对违反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严肃查处,相关企业和人员纳入行业信用管理“黑名单”。各级住建、国土、工商(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物价、公安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查处力度,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房源、捂盘惜盘等违规销售行为。严厉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房价、协助规避限购限贷措施、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等行为。一旦发现违规行为,要将违法违规企业及责任人,记入信用不良记录并公开通报,发布房地产领域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名单,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是贯彻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和福建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八条措施的通知》,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打击投机炒房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经济部
【责任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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